隐私权和其他权利不同的一个重要方面在于隐私权的文化维度。由于社会文化造就的格局,隐私权的重要性对于男性和女性而言是不同的。女性相对男性而言有更多的隐私需要保护,因此需要对这种权利更周密保护。换句话说,隐私权的边际效用对于女性来说要大于男性。这一差异对于隐私权的存在来说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正如对于比尔·盖茨来说,100美元的额外收益给他带来的边际效用几乎为零;而对于一位进城打工的中国农民,其边际效用会相当大。与此相同,同样的隐私行为的暴露(如性行为)对于男性来说可能不会造成太大的后果(负边际效用接近零),而由于现代社会造就的男女性别文化差异的格局,对于女性来说则可能是致命的打击(负边际效用无穷大)。这一点我们很容易从近些年来发生的各种各样的“艳照门”事件中看清楚。从2002年的璩美凤性爱光碟在台湾满街叫卖,到2006年新加坡南洋理工学院校花性爱短片丑闻的女主角自杀身亡,[4]再到2008年轰动全中国的香港“艳照门”中男女艺人所受到的不成比例的压力,在所有这些事件中,男主角都被人遗忘,要么无人关注,而最大的受害者都是女性。与之相反,我们却很少听说男性会仅仅因为身体隐私或正常性行为的暴露而受到要挟。这也从反面印证了女性隐私的边际效用的确比男性高,才会导致女性受到以暴露隐私为手段的要挟。
当然,女性的隐私权相对于男性容易受到侵害只是一个一般情况下的推论,不可能排除个别男性由于个人偏好的不同在隐私暴露的情形中受到的伤害比女性重的情况。也不能排除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男性可能受到的伤害最终比女性受到的伤害更严重的情形—例如奥运会8枚金牌得主菲尔普斯吸食大麻的事件被曝光或男性亿万富翁因为婚外性关系被曝光而承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的情形。但法律权利要调整的是一般情形。个别的例外仍然无法改变女性可能仅仅因为身体隐私或正常性行为隐私泄漏就会受到比男性更严重的伤害的普遍情形。这种伤害的男女差异更明显的表现在于,即使一位女性没有从事任何不道德的或者法律上的不法行为,纵使洁身自好,女性仍然会仅仅因为简单的身体隐私的泄漏而遭受损害(香港“艳照门”中的女星和上文中提到的自杀的女大学生的行为实际上并没有太多的可指摘之处),而男性仅仅因为身体隐私的暴露却不大可能承受什么损失。菲尔普斯之所以因为隐私暴露而承受巨额损失更多的是因为他的行为的不道德之处所造成的间接影响;亿万富翁承受经济损失更多的是由可能的婚姻变故和声誉降低导致的财产损失,两者都不大可能仅仅因为身体隐私的暴露而承受什么损失。因此,女性的隐私在现代社会的语境中普遍容易比男性受到侵害这个结论是可以成立的。换成经济学的术语就是:女性隐私权的边际效用比男性隐私权的边际效用高。
那么,女性隐私权的边际效用比男性隐私权的边际效用高这个结论给我们能提供什么启示呢?这意味着,如果法律没有正确的意识到一般情况下女性隐私权的边际效用高于男性隐私权的边际效用,而仅仅采取了男女都一样的隐私保护策略,这种看似平等的保护策略就无法满足女性对隐私权较高的保护需要,就等于变相的把女性隐私权高于男性的那一部分权利出让给了好奇的窥视者。而假如某个人对一项资产的估值高于该资产所有者的估价,那么就有通过交换达到互利的余地。{2}于是,女性只能选择出让其他的资源,付出比男性更高的代价买回这项权利。于是,看起来平等的男女同等保护的策略实际上没有保护到女性的利益,女性必须比男性付出更多的社会资源才能获得和男性同样的隐私保护,最终结果是,女性必须要付出比男性更多的成本才能做到像男性一样维护自己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