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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时代的女性隐私权保护:法经济学的视角

网络时代的女性隐私权保护:法经济学的视角


李锦辉


【摘要】相对于男性的隐私权而言,女性的隐私权在网络时代受到的冲击是最大的。由于各种社会群体经济地位和社会文化结构的差异,同样的权利实际上会对其产生不同的边际效用。最终导致看似相等的权利实际上没有起到平等的保护作用。隐私权对于女性有更高的边际效用,对较低社会经济地位的女性阶层有更高的边际效用。应该以较低社会经济地位阶层女性的权利需要来设计和完善隐私权。
【关键词】网络;边际效用;女性隐私权;性别差异
【全文】
  

  引言:女性隐私权与边际效用


  

  2008年初,弹丸之地的香港吸引了全国的目光。香港艺人陈冠希的个人生活不雅照片被上传至网络,其中涉及数位香港当红艺人。在媒体的推波助澜之下,整个华语网络世界都卷入了一场铺天盖地的争吵之中。从“艳照门”出炉之后,很多个人隐私照片被上传和传播的事件都被媒体冠以“艳照门”之名来吸引眼球。[1]而各种被曝光的艳照门事件实际上只是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的侵犯他人隐私行为的冰山一角。一个被人忽略的问题是:在各种艳照门事件中,谁是各种艳照门中的最大受害者?毫无疑问,女性。


  

  这只需要一点直观的观察就可以得到证实。仅仅从在网络上传播的各种艳照的主人公的性别比例就可以看出。从当年台湾的璩美凤,香港“艳照门”中诸位女艺人,到新加坡女学生,所有的受害者都是女性。女性躯体对于网民(尤其是男性网民)具有无限的诱惑力这一点深为人知,以至于通过网络展示自己的身体以求获得网民关注的事件也渐渐成了某些女性寻求网络正义的一种方式。然而,更多的情况是,女性的隐私是非自愿暴露的。而当如此众多的女性的隐私在网络上大规模的传播,我国的法律为女性提供了足够的保护手段吗?很遗憾,没有。


  

  网络上各色“艳照门”的受害者一般是女性,我们不难想见这些行为对受害女性心理的巨大损害。2001年,在上海就发生了某高校女生因其与男朋友的性行为被人偷录并被上传至互联网后自杀的事件。[2]而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将对方(主要是女性)的“漏点照”发布到网络上的事件则近些年比比皆是。[3]由于偷窥、偷拍、窃听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刑法不是犯罪,最后的结果大多只能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进行并不严厉的行政处罚。很明显,很多“艳照门”事件中恶意公布和传播他人隐私者所受的轻微的行政处罚是无法和受害者所承受痛苦相衬的。虽然目前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有对传播他人隐私的民事赔偿制度,但主要是精神损害赔偿,在我国目前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完善,赔偿标准极低的情况下,根本谈不上什么有效的救助和防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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