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的保安监管制度与我国的劳动教养制度存在着异曲同工之处,两者都是通过对具有危险性的人员采取人身强制性的措施,来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国家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
尽管我国刑法与德国刑法对于重刑的规定各有不同,保安监管与劳动教养制度在适用范围、程序等方面也存有差异,但是德国保安监管的制度设计和近期改革仍为我们改革劳动教养制度提供了借鉴,主要包括:第一,鉴于劳动教养是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故应在立法上(以法律而非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明确劳动教养的对象、范围以及“具有人身危险性”的标准。第二,适用简单的审判程序。改变实践中由公安机关独家负责案件的承办、呈报、审批和复议的状况,由经过培训的法官作出是否进行劳动教养的决定。第三,完善救济机制。提前解除、延长或者减少劳动教养期限的决定应由原审法院依法定程序作出。第四,设计科学的处罚方式,体现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劳动教养中,以教育矫治和救治为主,强制性劳动为辅。
待审羁押制度改革
德国待审羁押制度的改革主要包括:1.对羁押人的告知时间提前至羁押之时。根据之前的法律,犯罪嫌疑人在第一次被提审时才会被告知其享有的权利。现有法律则规定,羁押之时即要书面通知羁押人享有的各项权利——羁押人有权要求第二天被带至法官面前;有权聘请律师;有权和医生见面;享有沉默权;有举出有利于其证据的权利;有权通知亲属或信任的人(若通知会妨害侦查的除外)。2.本人及律师享有阅卷权。根据之前的法律,在侦查结束前,如果羁押人或者律师提出阅卷,侦查机关都可以拒绝。改革后,羁押人或者律师在审前羁押后即享有阅卷权。3.之前的法律规定,羁押3个月后,公职机关才有义务为其指定律师。现在则规定,公职机关有义务在羁押的同时为其指定律师。
与大多数国家一样,德国实行“逮捕前置主义”,逮捕和羁押是两种不同的强制措施。德国刑法理论认为,羁押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确保嫌疑人到庭和保持证据的完整性。但是,由于审前羁押严重影响人权,并易被滥用,所以法律对其规定了很多实体性和程序性的限制,如以列举的方式对被指控人违犯刑法的哪个条款,涉嫌构成刑法的哪条罪名构成进一步羁押的理由均作出了规定。最近,德国在刑事诉讼领域的改革也侧重于对羁押人权利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