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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事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德国刑事法律制度的新发展


金晓丹


【关键词】德国;刑事法律制度;新发展
【全文】
  

  2011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组团赴德国,就德国司法制度的基本情况及法律发展等问题进行了考察访问。近年来,德国在刑事法律制度的很多领域都进行了改革,其中保安监管制度、待审羁押制度以及协议制度的改革是较为突出的,上述三种改革也在很大程度上给我们提供了良好的经验和启示。


  

  保安监管制度改革


  

  “保安监管”又称“保安处分”,是在有期徒刑期满结束后执行的一种不限期地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主要包括三类处罚方式:强制送精神病院、强制送解除瘾癖机构以及适用于暴力、性侵犯、欺诈等“臭名昭著”的犯罪。由于德国议会以及欧洲人权法院都高度关注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因而这一制度在德国引起了热烈讨论,并具有较高的政治敏感性。


  

  适用保安监管的条件包括:1.因故意犯罪被判处2至4年有期徒刑的累犯、惯犯,虽已判决刑罚,但仍具有危害性。2.有重复不断的犯罪趋势,从而会对社会造成危险。法院可以在有罪判决中判决保安监管,也可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判决保安监管。德国法律要求作出保安监管决定的法官是受过专门培训,并具有相关知识的。


  

  2009年12月,欧洲人权法院就德国保安监管问题作出了基础性的判决。今年1月1日,德国议会通过了保安监管法律,将保安监管范围限于严重暴力和性犯罪。今年5月,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原则上采纳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认为基于危险性而判处保安监管应确实减少再犯罪的危险性,要求立法者在进行制度设计时,为这些人提供救治措施。联邦宪法法院要求立法机构进行保安监管制度领域的改革。由于德国16个州在刑罚执行中均享有一定的权限,因此联邦宪法法院判决同时要求各州也必须进行改革,联邦立法机关则要在2年内与各州协商解决这一问题。


  

  德国刑法理论认为,刑罚在实现犯罪预防任务的效果方面是有限的。从公众安全考虑,根据犯罪人的罪责,剥夺其相应的自由也是必要的。因此,德国现行法律采用了刑罚和保安监管的双轨制处罚方式。德国的保安监管制度对适用范围、监管程序、处罚方式等均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近年来,德国保安监管制度的变化一方面表现为缩小了保安监管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则表现为注重对罪犯的社会化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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