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此为止,本文这部分和前几个部分已经阐明的原理,完全可以很容易地拿来衡量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关于法院按死刑复核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特别程序、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否应该公开审理的各项规定的合宪性。因时间关系,本文对修正案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再做详细评述。但这里还是有必要再次强调:所有案件都公开审理是我国宪法明定的原则,只有具体的“特别情况”可以例外;全国人大修改刑诉法对“例外”必须严格掌握,必须纠正从前的偏差。
四、案件审理公开是切实保障基本人权、提升司法权威的紧迫要求
迅速接受法官或法院公开审判是公民的重要程序性权利,这项权利的保障与公民人身自由、言论出版自由、私人财产权等基本权利的保障密不可分。在刑法领域冤假错案的生成和维持条件里,不公开审理往往是其中不可缺少的一项。案件审理公开的另一面是公民是旁听权,它是公民对公共事务知情权的一部分。宪法规定法院审理案件公开,目的是要把法院、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置于社会大众的监督之下、促进公正司法,同时满足公民的知情权和当事人的相关权利。案件公开审理的宪法规定,主要是通过旁听自由和属于言论出版自由范畴的报道自由来落实的,在这方面,法治国家和地区概莫能外。可以说,旁听公开审判是每个公民都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不能由法院任意处置。从这个角度看,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法院“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同时还规定了申办“旁听证”的审查许可制,很不合适。[2]按照宪法的规定和精神,公民(其中首先是当事人亲属和非官方传媒的记者有权)不是“可以”旁听,而是“有权旁听”,因而旁听应该是充分自由的。法院可以对旁听行为进行管理,但无权实行事实上的审查许可制。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没能正确体现宪法精神,有漠视乃至否定公民基本权利的嫌疑。
法庭是揭示案件真相、适用法律、落实正义的地方,也是进行法律教育的地方。任何对自身的司法制度有信心、不借助庭审达到不正当目的的国家和地区,无不欢迎公民甚至外国人自由旁听庭审。但是,在刑事案件的公开审理和公民旁听方面,近几年我国法院留下的纪录是极其糟糕的,甚至可以说是恶劣的。其糟糕、恶劣的集中表现,是公开审理从宪法保障的民权变成了官方随意玩弄的司法权术。
在玩弄审理公开方面,常见的做法是任意设定旁听资格、千方百计阻扰限制公民乃至被告亲属旁听、安排大批官方指定人员占据旁听席,等等。近年来,愈来愈多地方刑事案件的审判,名为公开,但事实上无异于半公开审判、不公开审判或秘密审判。更有甚者,公权力组织往往一方面肆无忌惮地加油添醋渲染案件的案情、引导舆论,搞有罪推定和未审先定,另一方面又进行不公开审判,对外封锁案件真相。[3]
在网络时代,“公开审理”对于司法公正的价值也非常高。近年来的法律生活实践表明,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只要是充分公开透明的,法院的判决往往不会太离谱,否则可能会很离谱,至少在公众看来是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