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四个模式在有组织贩毒集团和职业型的毒品零售毒贩中也会有不同程度的存在,但是其经济意义要远远大于社会意义。对于前者而言,这是一种“亲兄弟,明算账”式的互助方式,目的不是使用而是贩卖毒品;而职业型的毒品零售毒贩运用此道,则属于居心叵测的“放长线,钓大鱼”,他们或采用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毒品的方式,或采用强迫他人吸食毒品的方式,或采用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的方式,或采用非法提供其他非常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方式,目的都在于创造新的“客户”。当然,反对意见是存在的,对于创造新客户的问题,美国的罗伯特·考特教授和托马斯·尤伦教授就认为这是一种荒诞不经的看法。{5}
三、诱惑侦查的互动运作模式
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工作需要,缉毒机关的侦查人员会经常利用诱惑侦查的方式去接触那些属于街头犯罪性质的犯罪嫌疑分子。虽然在许多时候,这种互动虽然不像在普通毒品案件中带有生死性质的博弈,但是危及生命的危险仍然是存在的,同时这种互动的模式也绝对不简单。
为了揭示这种互动性,在这里我们要提及到被害人推动(victim precipition)[2]这样一个犯罪学的理论。要予以强调的是,我们仅仅只是适用其中的理论模式,并非把这种类型被诱惑者视为国家侦查制度下的被害人。
被害人推动理论属于微观犯罪学理论,即从个人层次上进行分析的理论。包含有三种行为模式。即,传统的被害人推动模式、可以利用的被害人模式和冲突型模式。{6}从根本上讲,刑法平等地保护每一个公民,不会去计较他们的鲁莽和不合常理行为。但是当他们鲁莽和不合常理行为带来了社会冲突或者造成事端时,即使他们身为法律意义上被害者,不会受到法律的惩治,但也需要承担不利的相应法律后果。
在所谓传统的被害人推动模式过程中,被害人事实上诱惑罪犯实施了犯罪行为,被害人通过故意实施一个或更多的推动行为来实现对他人的引诱,这个过程或长或短,在某一点上讲,被害人并不希望犯罪行为的发生。从诱惑侦查的角度来看,在此模式中,由于被诱惑者自身行为不检点,他或者她极可能成为侦察机关关注的重点,从而导致侦察机关对之采取行动。如对于一个滥用毒品者而言,如果吹嘘他擅长于此道并有弄到大量毒品的能力和途径的行径,他就会被纳入到警方的视野中。当然他可能只是从事业余交易,可能存在以贩养吸的行为,也可能为某些贩毒团伙服务(虽然如此招摇的作风必然为其团伙所厌恶),当然更大的可能是他仅仅只是为了抬高身份说说而已,而他本人也会为弄点毒品而发愁。但是他不会也不能拒绝这种诱惑,因为这有损于他的声誉,而在亚文化圈子中,这种名声是很重要的,因为犯罪亚文化带来了街头法则,其核心是得到敬意--得到他人“公正”的对待或自己的正当利益,即正当的应得的物或权利。{7}因此,他必须接受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