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起诉阶段达成和解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于和解协议分期履行的,检察机关也可以作出暂缓起诉决定,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再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必须起诉的,检察机关应当向审判机关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在审判阶段达成和解的,审判机关可以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判决。
本文之所以不赞成在执行阶段适用刑事和解,主要是因为:第一,刑事和解的条件包括双方同意和解,加害方认罪并作出赔偿等。如果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没有刑事和解,而是到执行阶段才进行和解,说明加害方当时要么不认罪,要么虽然认罪但不愿赔偿,或者双方至少一方不愿意和解;第二,刑事和解的价值之一是诉讼效率。进入到执行阶段后,诉讼程序已基本进行完毕,此时再行和解意义已经不大,既不能加快诉讼进程,也不能节省司法资源;第三,法院的生效判决具有既判力,应该得到尊重。如果在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都没有和解,而在执行阶段和解,这即使不算是推翻既定判决,但至少也是对既定判决的不尊重,作为国家权力的刑罚权,不能任由当事人的意志左右,否则就会影响司法权威。
【作者简介】
张晓晓,单位为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山东工商学院政法学院。
【注释】吴孟栓、石献智、王佳:“《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解读”,载《公检法办案指南》2011年第5期。
龚佳禾主编:《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陈丽平:“刑事和解是不是‘花钱买平安’”,载《法制日报》2011年9月28日。
宋英辉著:《刑事诉讼原理导读》,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第376页。
钟文华、崔小龙:“和解不起诉制度初探”,载《新重庆》2007年第10期。
何军恒等:“‘轻轻’刑事政策及其在检察工作中的应用”,载《中国检察》(第12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9页。
刘守芬、李瑞生:“刑事和解机制建构根据简论”,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下)。
谢鹏程:“刑事和解的理念与程序设计”,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7期(下)。
陈光中、葛琳:“刑事和解初探”,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5期。
方嫒:“刑事和解不诉制度的倡导与研究”,载《贵州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6期。
郭泽强、张高洁:“反思刑事和解制度”,载《北方法学》2008年第3期。
张书琴:“理性对待刑事和解”,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
陈兴良:“
刑法谦抑的价值蕴含”,载《现代法学》1996年第3期。
陈兴良著:《
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页。
蔡博:“刑事和解:问题、原因及对策”,载《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3期(下)。
谭趁尤、张晶晶:“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存在的几个隐忧”,载《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2期(下)。
李洪江:“刑事和解应缓行”,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5期。
石经海:“从极端到理性:刑罚个别化的进化及其当代意义”,载《中外法学》2010年第6期。
翟中东:“刑罚个别化的蕴涵:从发展角度所作的考察”,载《中国法学》2001年第2期。
陈光中:“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司法适用”,载《人民检察》2006年5月(下)。
宋英辉:“刑事和解的几个问题”,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沈玉忠:“理性的话问:死刑案件中的刑事和解”,载《汕头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2期。
陈光中:“刑事和解再探”,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2期。
李奋飞:“刑事和解制度的‘中国式’建构”,载《中国检察官》2006年第5期。
甄贞、陈静:“建设和谐社会与构建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载《法学杂志》2006年第4期。
孙宝民、吴春波:“刑事和解在我国的适用及构建”,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