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法律争议问题之探讨

  

  十、保险代位求偿权能否转让


  

  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其依法取得的保险代位求偿权能否转让给被保险人或其他人行使。对此有两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法无禁止即自由”是现代法治一项基本原则,只要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完全可以在意思自治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权利,代位求偿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请求权,现行法律未明文禁止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转让,保险人当然可以转让其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保险人的转让行为正是基于自身利益和其他因素考虑后的结果。司法实践采此观点。[14]笔者不同意该观点,笔者认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人享有的法定权利,在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得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如果允许保险公司将代位求偿权转让给被保险人行使,与代位求偿权的设置目的、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损害填补原则相违背。保险代位求偿权虽是引起债权债务转移的情形之一,但它本身应是不可转让的,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律赋予保险人的特定权利,该权利并不像普通合同权利那样明确,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因为,保险人请求第三人赔偿的金额并不就是其赔付的保险金额,该债务的范围在法院最终裁决前还无法确定。如果允许保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代位求偿权转让给被保险人行使,那么意味着,被保险人对其所遭受的损失既可取得保险人的赔付款,同时还可基于侵权或违约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其将双重获利,这显然与法律设置保险代位求偿权的目的和宗旨相违背。


【作者简介】
郭建标,单位为浙江省宁波奉化市人民法院。
【注释】代位求偿权最早见于英国法官Lord Hardwicker在Randal v.Cackan一案中的阐释,他认为:“如果补偿人已经支付了补偿金,有关减少损失的收益落入被补偿人手中,衡平法的要求是,已经履行全部补偿义务的补偿人有权收回相应的款项,或权利可得赔偿的限度内,免除其自己补偿的义务”。参见【英】约翰.T.斯蒂尔:《保险法的原则与实务》,孟兴国等译,中国金融出版社1992年版,第79页。
龚婕:“探讨几个关于海上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律问题”,载中华保险学习网,于2010年12月1日访问。
蔡奕:“保险代位求偿权若干法律问题研究”,载法律教育网,于2010年10月16日访问。
同上注。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第61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李琴:“浅谈保险代位求偿权的若干法律问题”,载《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年第6期。
该案案情为:被保险人大北石油公司于1964年8月12日与保险人圣保罗火灾海事保险公司订立了为期3年的全险保险合同,被保险人的营业中断损失风险为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之一。在保险期间,被保险人于1967年2月7日与承包商签订了一份建筑工程合同约定承包商对保险人的营业中断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1967年6月16日,发生建筑工程事故。被保险人以保险单的约定诉请保险人给付营业中断损失保险赔偿金。保险人则以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前免除了承包商的损害赔偿责任,以致损害了保险人根据保险单享有的保险代位求偿权为由,拒绝给付保险赔偿金。最终,法院判决保险人承担保险金。参见王乐宇:“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限制”,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5期。
同注
李记华、孙玉荣:“完善我国保险法制的若干问题的探讨”,载《河北法学》2007年第3期。
2009年新修订的《保险法》第46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害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王林清:“保险代位权法律适用问题探讨”,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5期。
周耀荣:“保险代位权若干问题探析”,载《苏南科技开发》2004年第8期。
王乐宇:“论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权利限制”,载《法学论坛》2007年第5期。
该案案情为:保险人自兴公司因火灾造成部分成品毁损,保险人大众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后,将其取得的对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通过协议转让给被保险人自兴公司,后被保险人自兴公司向法院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理赔后,已依法取得就理赔部分向第三人的追偿权。现保险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自兴公司,并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违反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将债权转让通知送达第三人后,被保险人可依法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法院判决支持了被保险人的诉讼请求。参见何继祥:“保险代位求偿权可否转让”,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4期。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