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代物清偿与保证的联立分析

代物清偿与保证的联立分析


崔建远


【摘要】代物清偿与我国《合同法》第 65 条规定的第三人履行之间存在着根本性的差异,同一项合同关系,不可能同时是代物清偿和我国《合同法》第 65 条规定的第三人履行。判断代物清偿合同是否附有条件,必须严格依据我国《合同法》第 45 条第 1 款的规定及其理论认定。代物清偿与保证可以构成合同联立。
【关键词】代物清偿;第三人履行;保证期限;合同联立;我国《合同法》第 65 条
【全文】
  

  案情概况


  

  1995年3月31日、8月11日、8月15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三份有价证券回购合同,回购期限为1年,系场外交易,甲银行分四次交付给乙公司4000万元人民币。1997年l月27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两份还款协议。第一份协议内容是:双方因回购业务,乙公司欠甲银行债务642.218万元;甲银行同意接收乙公司购买的丁国际租赁有限公司的“特种金融债券”627.8万元,用以抵偿双方的债权债务;乙公司同意将剩余的14.418万元另行支付。第二份协议内容是:双方因回购业务,乙公司欠甲银行债务4276.318万元(包括以前结算时未还14.418万元);甲银行同意接收乙公司购买的丙证券公司的“特种金融债券”3000万元,用以抵偿双方的债权债务;冲抵后乙公司尚欠甲银行资金1276.318万元。两份协议还约定了利息的计算标准及冲抵后计息方法。次日,丙证券公司与乙公司和甲银行签订一份《还本付息协议书》,约定:丙证券公司欠营业部资金3000万元,双方同意用上述债券冲抵。营业部用此3000万元债券与甲银行冲抵同额的债权债务;债券期满后(债券期限3年,期满日为2000年1月28日),丙证券公司凭券将全部兑付资金4080万元,按期足额划至甲银行账户,造成到期兑付不能顺利进行,其责任由丙证券公司承担,甲银行不承担垫款兑付的责任,乙公司应协助甲银行做好还本付息工作。同日,乙公司与甲银行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1、乙公司应协助做好还本付息工作,即2000年1月28日,如丙证券公司不能按期足额将全部兑付资金4080万元划至甲银行账户,乙公司保证无条件承担给甲银行按期足额还款的责任。2、在第1条的基础上,甲银行同意乙公司用丙证券公司发行的3000万元‘特种金融债券’抵偿所欠甲银行的债务”。同年3月3日,甲银行签收乙公司用于抵偿债务的“特种金融债券”3627.8万元(其中丙证券公司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3000万元整;丁国际租赁公司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627.8万元)。同年6月16日,甲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一份《还款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就同年1月28日签订的《还款协议》进行补充,乙公司于1996年12月25日偿还甲银行资金200万元,扣除此笔还款,截止1月28日,乙公司尚欠甲银行1076.318万元,从1997年1月29日起按年利率18%计付利息。


  

  丁国际租赁公司、丙证券公司发行的“特种金融债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2000年8月2日,A省处置地方金融风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A省处金办(2000)10号通知,A省政府决定对A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八家信托、租赁公司停业整顿(包括丙证券公司、丁国际租赁公司等)。


  

  由此导致“特种金融债券”无法兑付。于是,甲银行不再承认以该“特种金融债券”抵偿欠款,诉请乙公司偿还回购拆借资金5156.318万元。


  

  如何认定“以券抵债”的法律性质及法律后果?该焦点问题涉及至少三个具体而要害的问题:其一,涉案系列还款协议约定乙公司以“特种金融债券”抵偿其对甲银行欠款债务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其二,《补充协议》中的“保证”是否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担保?其三,若构成《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该保证的期限多长?


  

  判决要旨及裁判思路


  

  应当将涉案“以券抵债”系列协议认定为附条件的“代物清偿”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而不宜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为《担保法》)意义上的保证担保。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