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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法上财产损害的计算标准

  

  关于对此种特殊价值的丧失应如何赔偿,《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提出了“对所有者的特殊价值”标准。[54]从各国的司法实践看,在评定物对所有者的特殊价值时,主要考虑的是受损物的性质,同时也会考虑加害人的动机和加害的情节。


  

  首先,受损物的性质是考虑的主要因素。在英国,当受害人的损失主要表现为其经济利益时,如何使其处于损害发生前的地位成为法院考虑的主要因素。因此,当不动产遭受损害时,法院有可能让原告得到实际恢复原状的赔偿,也就是使财产恢复到原来的状态所需的资金,即使该金额会超过不动产的价值减损的幅度。比如,当一座工厂被火烧毁时,通过采用这样的赔偿方式,原告可获得重建该工厂所需的钱。[55]


  

  当受损物的价值无法用其包含的经济利益计算,但凝结了受害人的劳动时,让该方就其投人的原始成本得到赔偿也是一种可取的救济方式。根据《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当一份已经完成的书稿被毁时,如果该书稿对作者有用但没有市场价值,他有权就投入的时间的价值或书写该书稿所需的时间的价值获得赔偿。[56]


  

  根据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如果受损物的价值主要表现为一种情感上的利益,其获得赔偿的可能性或程度通常是有限的。《美国第二次侵权法重述》认为在这类案件中,赔偿金不能以情感价值为依据进行计算。物的损失导致的精神打击不能获得赔偿,除非发生极为特殊的情况,比如,一个人的衣服的关键部分被剥夺导致了对他的羞辱,或者物被肆无忌惮地毁坏,才能科以惩罚性的赔偿金。[57]根据德国学者巴尔对欧洲情况的调查,涉及此类“特别偏好的价值”是否受到保护,丹麦、德国和瑞典的法律持否定态度。在奥地利、西班牙和荷兰,仅在故意的侵权行为导致了物的损害时,法院才会就情感利益损害判决赔偿责任;而在意大利,仅在对物的损害构成了犯罪时才可以让加害人就情感利益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在适用《法国民法典》的国家,即法国、比利时和卢森堡,法院对此种赔偿持赞同态度,甚至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也会赔偿情感利益的损失。[58]


  

  其次,加害人的动机和加害的情节也是考虑的因素。如上文所述,在美国,如果加害人在损害有情感价值的物时对受害人有进行人身侮辱的情节,可以科以惩罚性的赔偿金。在奥地利、西班牙和荷兰,故意的加害人须就受害人的情感利益损失作出赔偿。


  

  三、市场价值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协调


  

  在许多情况下,法院在对受损物的价值进行评定时会同时采用一种以上的标准。此时,对这些标准如何进行协调成为一个问题。


  

  (一)恢复到原有状态原则的作用


  

  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可以用一句拉丁文的格言表达:"restitutio in integrum",即让受害人恢复到原有条件或状态。[59]侵权损害赔偿是以金钱赔偿方式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提供的救济,故此处的恢复到原有条件或状态,是指让受害人通过金钱补偿在经济上恢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60]今天,将恢复到原有状态作为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普遍的认可,[61]也已经成为我国《侵权责任法》采纳的原则。[62]在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让受害人恢复到原有状态的目标,经常有必要同时采用市场价值标准和其他标准。


  

  以英国为例,法院在审理船舶被完全损坏的案件时遇到的一类情况是:船主在船舶因侵权行为而遭受损坏时已经与第三人签署了运输合同,其运费高于一般的船。此时,如果单纯地适用市场价值标准或替代交易标准对受损船舶的价值进行计算,就会只考虑同类船舶的一般价值,对船主已经与第三人交易的特殊情况忽略不计。可是,由此得出的判决结果将不能使船主“恢复到原有的状态”。在里斯博斯克号挖泥船案中,英国上议院的怀特勋爵(Lord Wright)就此发表意见说:“看来,真正的规则是在这样的案件中,赔偿金的计算依据是该船在营运状态下对其船主来说在损失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具有的价值。在对该价值进行计算时,必须考虑其悬而未决的、赚钱的或赔钱的商业交易状况。”[63]也就是说,对于处于营运状态的船舶,在计算其价值时,可以一并采用市场价值标准(或替代交易标准)与特殊价值标准。目前,此种观点在英国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普遍的采纳。[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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