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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功能之应然定位

看守所功能之应然定位


陈卫东


【关键词】看守所;定位
【全文】
  

  1988年9月,全国人大批准了《联合国反酷刑公约》。1996年和1997年先后进行的刑诉法和刑法的修改也将反酷刑列为修改目的之一。


  

  我国为打击刑讯逼供,防止冤假错案所做的司法努力越来越多。为使我国反酷刑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法制日报特别开设“程序正义”栏目,特约我国著名刑诉法专家陈卫东教授作为栏目主持人,就反酷刑相关的问题,组织部分专家学者及实务界权威人士进行探讨,敬请关注。


  

  □赵震


  

  近年来有关看守所的新闻屡见报端,特别是“躲猫猫”等类似事件的频繁出现,让人们不得不对看守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思考,探索解决之道。在笔者看来,看守所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其原因主要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看守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定位不清晰,侦查和羁押一体化容易造成看守所功能的异化;二是看守所的主管单位是担负刑事侦查功能的公安机关,看守所本身并不具备独立地位,容易成为刑事侦查的工具。


  

  看守所功能的中立化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刑事诉讼程序的阶段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都有其专门机关,公安机关是侦查活动的专门机关(检察机关只负责贪污贿赂犯罪和渎职犯罪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是起诉活动的专门机关,人民法院是审判活动的专门机关。除此之外,其他机关或者机构都不是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包括看守所在内。一方面,看守所不是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因此其在刑事诉讼中并不具有独立的地位,另一方面,看守所在现实中又承担了刑事诉讼的部分功能,例如侦查功能。


  

  按照法律规定,看守所的任务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它是在特定时间内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场所,实际上,它主要具有以下功能:第一,便于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并且控制犯罪嫌疑人,使其不能逃跑和毁灭证据,切断犯罪嫌疑人犯罪后干扰刑事侦查的活动。第二,在起诉过程和审判过程中羁押犯罪嫌疑人,保证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第三,有时还要出于各种目的保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安全。其中第一个功能是配合刑事侦查的功能,后两个功能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的功能。因此,要使看守所出现的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就必须逐渐弱化其第一种功能,而强调后两种功能。这就是看守所功能的中立化,所谓中立化,是指看守所不属于侦查、起诉、审判任一阶段的组成部分,而是三个阶段的辅助部分,既密切联系,又不依附于其中任何一个阶段,具有自己独自的功能。现实中,由于看守所和侦查机关的密切关系,导致侦查和羁押的一体化,形成了羁押为侦查服务的局面,刑讯逼供和超期羁押的现象自然常见多发。如果改变这种现状,使侦查和羁押分开,羁押不再为侦查服务,或者说不再是侦查活动的手段,而是将羁押与侦查、起诉、审判的关系同等化,还原其本来面目,将有利于看守所功能的中立化、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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