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最近一次有关出版物缴存的立法是2003年议会通过的《法定缴存图书馆法》。[26]该法虽未直接规定在线出版物的缴存,但授权文化、媒体和体育大臣制定规章,就在线出版物的界定及其缴存介质等内容具体予以规范。[27]2010年9月29日,根据“法定缴存顾问组”(The Legal Deposit Advisory Panel, LDAP)的建议,文化、媒体和体育部会同商业、创新与技能部联合公布了“非印刷版作品法定缴存征求意见稿”[28]和《2011年法定缴存图书馆(非印刷版出版物)条例》立法草案,[29]一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关于在线资料的采集和缴存,该条例草案规定:1.根据法定缴存图书馆的请求,凡属对公众免费和无障碍获取的在线资料必须在合理和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缴存;2.凡属收费或者限制公众读取的在线资料,其缴存义务人须在接到缴存图书馆缴存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缴存一件复本,除非该缴存请求对缴存期限另有要求;3.缴存图书馆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缴存请求(无论是通过网页收割机器人收割时通知或者以其他方式提出),而缴存义务人仅须向首个提出缴存请求的图书馆履行义务;4.缴存的在线出版物复本须以出版商和缴存图书馆双方商定的最适宜保存目的的品质缴存,如双方无此约定,则以出版商选定的品质缴存。
相对于对公众免费开放的在线出版物,条例草案对那些收费或者设有读取限制的在线出版物规定了更严格的缴存义务:出版商在缴存此类出版物的同时,还须缴存所有与读取该出版物有关的计算机程序和其他读取工具及资料的复本。关于在线出版物的利用,草案规定,除适用本条例规定的一般性限制性条款外,应自该资料缴存至图书馆之日起7日后方可提供读者利用。
四、分析与思考
前述欧洲六国有关在线资料法定缴存的立法虽各有侧重,但因规范的对象皆为互联网资源,因而其立法内容有许多共同之处:1.关于采集和缴存的范围。六国立法皆规定凡属互联网中面向公众使用的资料皆为采集和缴存的对象;采集的范围多为注册为本国域名的网站和其他主要面向本国公众或者与本国社会经济文化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域名网站(含在国外注册的网站);2.关于采集和缴存的方式。根据在线资料的不同属性,按是否属于正式出版物为标准,六国立法多将其划分为两种资源采集方式--主动收割制和缴存制。对互联网中的正式出版物,如电子图书、电子期刊、电子报纸等,其出版者应主动缴存;而对其他在线资料则授权国家图书馆等国家法定缴存机构主动采集和保存;按资料是否设有控制读取措施,主动采集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对公众无障碍开放获取的在线资料,国家图书馆可依其采集策略使用网络机器人实施采集;另一类是面向公众传播但设有读取控制措施(如密码等)的在线资料,其所有人应根据国家图书馆的书面通知缴存该资料及与解除控制读取措施有关的资料;该书面通知可由国家图书馆在采集过程中通过网络机器人送达。这说明,在线资料中除电子出版物外,其他资料的所有人通常不负主动缴存之义务,唯有在接获国家图书馆等法定缴存机构书面通知后方负缴存之责;3.关于采集策略。六国立法虽未直接加以规定,但为履行网络资源采集之法定职责,国家图书馆等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多采取批量收割、选择性收割和按事件、主题、域名收割等方式;4.关于采集行为的实施主体。作为一种保存国家文化遗产的国家行为,六国立法无一例外地规定由国家图书馆代表国家履行网络资源的采集和保存职责,且亦有立法(如法国)明确规定,缴存义务人不得限制国家图书馆的采集行为。
通过以上对欧洲六国有关立法情况的介绍,可以清晰地看出立法保障在线资料采集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除其中一些带有共性的规定值得我国立法借鉴外,另有两个问题亦应当引起注意,一是关于立法模式。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数字出版的兴起和互联网信息的快速增长,出版物的类型和载体愈来愈丰富,传统的出版物法定缴存制度也正面临着诸多挑战,其立法模式正悄然发生变化。在英美法系国家,出于对出版商垄断权利的限制和对作者权利的保护,有关出版物法定缴存制度多规定于版权法中。但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快速扩展,一些国家的立法者们开始意识到,缴存出版物已不再仅仅是版权领域的事,而事关国家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事关国家经济和文化软实力和国际竞争力。因此,一些国家已开始考虑将出版物法定缴存制度从传统的版权法中独立出来,单独立法,如英国的《2003年法定缴存图书馆法》和其实施条例草案。二是对采集和缴存的在线资料的利用问题。从版权角度,在线资料大体可分为三大类:1.版权法不予保护的公共资源,如各类立法、司法和行政机关主办的政务类网站信息;2.开放资源,即版权人声明许可公众为个人学习和研究之目的而使用的各类在线资料;3.以公众为传播对象,但设置了某种控制读取措施的在线信息。另外,由于法律授权国家图书馆等法定机构可以不受限制地采集在线资源,故其采集的资料中有相当一部分包含私人或者机构的不宜公开或者有时间限制或者有条件获取的信息。由于被采集资料版权属性和内容的复杂性,因而前述国家的立法大都对采集保存后资料的利用设定了严格的条件,如利用主体仅限研究人员,利用目的须为研究或者统计目的,且在程序上属依申请行为,国家图书馆通常不得主动将其采集保存的在线资料用于公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