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互联网信息资源的采集与缴存 欧洲六国立法评析

  

  另根据该法总则规定,对合法缴存于其馆藏的在线资料,法定缴存机构可基于长期保存目的制作其复本并在符合版权法和保护私人信息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提供获取,但在实际操作中限制极为严格,目前仅可向基于学术研究和统计目的的研究人员提供读取且事先须获得丹麦资料保护局(Danish Data Protection Agency)的许可。[16]


  

  (二)德国


  

  德国互联网普及率为79.1%,处于欧洲较高水平。自2006年起,德国国家图书馆开始履行在线资料的采集、编目和保存法定职能。根据有关法规和该馆《文献采访指南》[17]的规定,在线资料采集的对象包括互联网中对公众开放的所有以文本和音像格式出现的作品,如电子出版物(期刊、图书、报纸、政府出版物)、学位论文、音乐作品及网站等。临时版本资料、纯软件或者应用工具、与公众利益无关的商业性和私人性资料以及无线电和电视节目不在采集和缴存之列。


  

  现行有关在线资料采集和缴存的法律制度主要规定于《2006年德国国家图书馆法》[18]和于2008年10月17日颁布的《向德国国家图书馆缴存出版物条例》[19]两个法律文献中。《国家图书馆法》第14条(3)款和第16条分别规定,缴存人应自作品发行或者提供公众获取之日起一周内自费向国家图书馆免费缴存一个复本的完整和最佳状态的非实物形式(immaterial form)作品,该作品应无使用期限限制且适于图书馆长期保存。《缴存出版物条例》则进一步就在线出版物的性质和缴存范围做出具体规定:1.缴存义务人应将其在线出版物(online publications,又称无形媒体作品Intangible media works)向国家图书馆缴存其商业版本及可通过商业途径获得的读取工具;2.缴存对象包括在线出版物的所有组成部分、软件和各种以实物及电子形态存在的读取工具,而不论其是否属于法定缴存范围;特别是那些只有缴存人才拥有的用于开发和使用在线出版物的非市场可得的读取工具,应一并缴存;3.国家图书馆可拒绝某些种类的在线出版物的缴存:(1)同时或者随后以不同技术设计出现的在线出版物的个别期卷;(2)技术程序无法采集和存档或者采集和保存人工成本过高的在线出版物;(3)内容定期更新需频繁缴存的在线出版物由国家图书馆决定是否接受;4.无须缴存的在线出版物有:(1)纯系个人或者机构自行发布的在线出版物;(2)由地区、城市和自治社团自行出版的在线出版物;(3)仅用于商品交易或者内部使用目的的在线资料;或者其他用于交通管理、私人和家庭内部及社会生活目的的在线资料;(4)游戏程序;(5)仅用于私人目的的网站;(6)实体或者非实体作品的临时性或者示范性版本、初稿;(7)单独出版的操作系统、非实质性应用程序和用于互联网服务的某些应用工具;(8)尚未出版的货品目录;(9)非由第三方出版的根据电视和广播节目制作的在线出版物;(10)内容未作任何改变的已缴存原创作品的在线版;(11)无任何事实和人际关系内容的网络交流、讨论或者信息工具;(12)无网页存档的电子邮件简讯;(13)仅供私人用户群使用的在线资料。


  

  (三)法国


  

  法国的信息产业比较发达,互联网用户数量目前已占到全国人口的68.9%。从2002年起,法国国家图书馆开始试验性网页采集和保存工作,通过网页快照对选举类网站实施保存。2004年,该馆又与美国互联网档案馆(Internet Archive)一起开展了为期5年的合作计划,对注册为法国域名的网站内容实施采集和保存。2006年,该馆正式承担在线出版物缴存和其他在线资料采集的法定职责。目前该馆主要采取网址、关键词和全文检索以及主题采集(如网络日记、博客、文学网站、社会活动家网站)等方式收割在线资料。资源采集策略有:按国家域名、事件和主题采集以及批量收割和选择性收割等。到2010年,采集和保存的在线资料已达180TB(130亿个文件)。根据版权法等法律的规定,采集保存的在线资料仅在国家图书馆馆舍内向研究人员提供检索和浏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