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欧洲互联网资源采集及缴存立法情况
早在10多年前,互联网资源的采集和缴存问题就已经引起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注意,在其分别于1996年和2000年公布的《电子出版物法定缴存》[8]及《法定缴存立法指南·2000年修订版》[9]两个指导性文件中,均对在线出版物的缴存有所涉及。在全球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欧洲,在线资料的采集和保存也受到了欧盟委员会的关注。该委员会在2006年8月24日公布的《关于文化资产的数字化和在线获取及数字保存建议》[10]中即敦促成员国就保存网页内容进行立法,授权本国法定保存机构通过网页收割一类的技术措施采集和保存互联网资源。[11]为落实该建议,不少欧洲国家已经开始修改或者订立新法规范在线资料的采集和缴存。据大英图书馆于2010年8月公布的一项问卷调查报告,已有挪威(从2001年起)、爱尔兰(从2003年起)、丹麦(从2004年起)、爱沙尼亚、法国、德国、拉脱维亚、立陶宛、斯洛文尼亚(皆从2006年起)和芬兰(从2007年起)共10个欧洲国家通过了相关立法,授权本国的国家图书馆采集互联网资源。[12]本文下面将简要介绍一些欧洲国家有关在线资料采集和缴存的有代表性的立法例。
三、欧洲六国在线出版物采集和缴存立法举要
(一)丹麦
丹麦是欧洲互联网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截至2010年6月底,互联网用户数量已达本国人口的86.1%,仅次于爱尔兰(97.6%)、挪威(94.8%)和瑞典(92.5%)。[13]丹麦皇家图书馆(Royal Library)和国家与大学图书馆(State and University Library)从2005年起开始采集互联网资源,采取网址(URL)搜索获取互联网中与本国有关的丹麦文和英文资料。其资源采集策略主要有以下3种:1.批量收割(Bulk harvesting),以网页快照方式每年进行4次资源采集;2.选择性收割(Selective harvesting),挑选80~100个经常更新且对本国社会生活具有特殊意义的网站(如新闻网站等)实施经常性采集;3.按事件收割(Event harvesting),以重要事件(如国家和地方选举)为对象,采集与之相关的在线信息。据统计,到2010年8月31日,两个馆已采集了大约45亿个网络对象,收获数据量达155TB;这些数据被分别储存于皇家图书馆和国家与大学图书馆专设的服务器中。[14]
数年前,丹麦政府就已注意到在线资料的保存问题。2004年12月22日,丹麦议会通过了《出版资料法定缴存法》。[15]根据该法,自2005年7月1日起,各类在线资料将被纳入国家出版物法定缴存范围。该法第8~12条具体规定了在线资料缴存的两种方式:主动采集制和被动缴存制。前者是指由国家法定缴存机构(皇家图书馆、国家与大学图书馆)按照预先设定的采集范围,采用技术手段定期扫描和收割互联网中对公众开放获取的资料;而后者则是指对于在主动采集过程中遇见的设有控制读取措施且属于采集范围的在线资料,规定其所有人须根据法定缴存机构的书面通知进行缴存。
该法有关在线资料缴存的主要内容有:1.凡互联网中由注册为丹麦域名.dk网站刊载或者由其他域名网站刊载的主要面向丹麦公众的在线资料均属法定缴存范围;不对公众开放的内部网络(如局域网)中的资料除外;前述丹麦域名的注册人和主要面向丹麦公众的其他域名网站资料的刊载者为缴存义务人;2.缴存义务人应根据法定缴存机构的要求,告知其与读取、复制和提供公众获取缴存出版物所必须的信息;缴存义务人有权要求法定缴存机构不得将设有读取控制措施的信息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任何第三方;3.负责管理互联网中丹麦域名的机构应根据法定缴存机构的请求,向其提供域名名录的电子复本以及域名注册者的相关信息;4.前述涉及请求缴存及制作缴存资料复本的费用由法定缴存机构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