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2011年1月24日,吴邦国委员长在人民大会堂郑重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各个方面实现有法可依。与之相应,我国司法行政法制建设也取得了重大成绩,目前司法行政领域已经有监狱法、律师法、公证法、人民调解法4部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劳动教养、司法鉴定管理、法制宣传教育等方面的决定6件,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援助条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行政法规2件,以及司法行政规章71件,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行政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形成。法制是制度的重要载体,也是一项制度最权威的体现,这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基本形成。总的来看,我国司法行政制度符合中国国情,符合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和优越性。
然而,勿庸讳言的是,由于我国司法行政制度恢复重建的历史不长,还处在探索与发展的过程之中,我国司法行政制度仍然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的地方,需要不断改革完善。党的十六大作出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七大又提出了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明确要求。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是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近些年来,司法行政体制机制改革着重在以下几个方面推开:
一是推进监狱体制改革。2003年监狱体制改革开始试点,改革的目标是“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在多年试点的基础上,2008年监狱体制改革在全国全面实行。截至目前,监狱经费财政全额保障基本实现,监狱和监狱企业分开、收支基本完成,监狱办社会问题基本解决,规范运行正在深化,一个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新型监狱体制初步形成。
二是改革完善律师制度。2010年,中央作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决策部署,在总结改革开放30年特别是近年来律师工作取得成绩和经验的基础上,明确了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战略任务和重大举措;司法部依据律师法制定了一系列加强律师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律师执业准入、评价考核和奖惩机制进一步完善,司法行政机关与律师协会“两结合”管理体制进一步理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