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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行政制度及其改革发展

  

  第四,司法行政工作在推进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中的重要作用。由执政党和政府组织主导,自上而下开展普法工作,主动把法律交给亿万人民,这是人类法治史上的创举,而承担组织实施普法日常工作的就是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这是我国司法行政机关与国外相比的一项独特职能,也是一大特色。从1986年开始,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直接组织指导下,我国已经持续不断地成功实施了五个五年普法规划,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在数以亿计的公民中普及了法律知识,传播了法治精神,使全民法律素质大大提高,为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奠定了深刻的社会心理基础。前不久,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制定的“六五”普法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将在更宏大的背景、更广阔的空间、更强的力度下深入推进,司法行政工作特别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在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基础地位和先导作用,将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


  

  第五,司法行政工作在政法人才队伍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从2001年开始,司法行政机关承担起了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职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凡担任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律师、公证员的,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由此可见,国家司法考试是法律职业的“门槛”。到2010年,我国已经成功组织实施了九次国家司法考试,报名总人数274万人,四十四万多人取得了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其中2010年有三十九万多人报考,八万多人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不仅把大批政治上过硬、法律专业精通的法律人才选拔到法律职业人才的储备库,同时,还通过考试大纲的制订、考卷考题以及考试方式的设计,对政法院校法学教育产生了潜在的影响,使法学教育朝着培养国家政法机关和法治建设所需要的专业人才的方向发展,形成符合政法队伍建设要求的高校人才教育培养机制。国家司法考试是政法队伍建设和国家法律人才建设的基础工程。


  

  第六,司法行政机关在对外司法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深化,我国政府、企业和民间对外联系和交往日益频繁。在这种对外交流中,司法和法律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占有重要分量,无论是国家间双边或多边条约的签订,还是不同国家或地区间企业和公民个人的交往,大多涉及法律层面。特别为保障不同法域之间民事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打击日益猖獗的跨国犯罪的需要,司法协助越来越成为对外法律合作的重要形式。根据国际惯例和对外法律交流的需要,我国司法部行使司法协助中央机关职能,在实施我国互利共赢的对外开放战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据统计,目前我国已与六十多个国家签订了民事司法协助条约,与二十多个国家签订了引渡条约,每年办理司法协助案件达三千多件,并在追缉外逃罪犯、追缴外逸赃款方面取得了重大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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