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司法行政工作在维护司法公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中的重要作用。公平正义是现代社会的重要价值。我国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的监督管理刑罚执行、罪犯改造和社区矫正工作,在刑事司法权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四项权能中属于执行权能,是刑事司法的重要和最后环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刑罚执行职能,体现了刑事司法权配置中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体现了权力监督与制约的法治精神,对于防止刑事司法权的滥用和专横,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共有监狱678所,在押罪犯一百六十五万多人,2010年刑满释放三十九万多人,新收押四十万多人,监禁率为1.2‰,司法公正在刑罚执行环节得到了切实体现。同时,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管理的律师、法律援助、司法鉴定工作,是刑事诉讼活动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对于维护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刑事被害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律师的刑事辩护权,是一种独立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律师专属权利,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起着平衡和制约审判、检察权的作用。可以说,没有上述法律服务工作,刑事诉讼活动就不可能顺利进行,也不可能达到公正的彼岸。
第三,司法行政工作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是新形势下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战略性举措。司法行政机关作为政府组成部门,承担了重要的社会管理职责,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在监狱劳教工作方面。近年来,我国监狱劳教场所安全稳定工作连续创历史最好水平,2010年,监狱押犯脱逃和劳教人员逃跑人数分别在历史上首次降到个位数,没有发生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的重大安全事件。监狱劳教场所的安全稳定,对于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同时,全国监狱劳教系统把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大力加强罪犯劳教人员教育改造工作,教育改造质量明显提高。二是在特殊人群教育管理方面。特殊人群教育管理是新形势下社会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是加强特殊人群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自2003年开展社区矫正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以来,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近六十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2万人,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不到1%,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安置帮教,是旨在帮助他们顺利回归社会、防止重新违法犯罪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动员社会力量,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衔接、服务管理、教育帮扶工作,积极促进他们顺利融入社会。目前,处于安置帮教期的380万刑释解教人员中,已帮教195万人、安置168万人,重新违法犯罪率为0.9%,在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方面收效明显。三是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方面。司法行政机关指导的人民调解工作,是非诉讼、非对抗方式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被誉为“东方一枝花”。近年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大力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广泛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化解矛盾纠纷专项活动,大力加强专业性、行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做好传统的婚姻、家庭、邻里等常见性民间纠纷调解的同时,积极开展劳动人事、医疗卫生、道路交通事故、物业管理等领域矛盾纠纷的调解,仅2010年就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七百多万件,调解成功率达96%。如此庞大数量的矛盾纠纷被及时化解在基层,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