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改革发展阶段。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特别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也不断调整充实。1996年,司法行政机关被赋予监督和管理法律援助职能;2001年,增加了组织实施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职能;2005年,被赋予统一管理司法鉴定职能。2008年,国务院批准了司法部“三定方案”,新增了“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指导仲裁机构登记管理工作”等三项职能,增设了法律援助工作司,劳动教养管理局加挂“戒毒管理局”牌子。经过历次机构改革的调整充实,司法行政职能配置形成今天的格局,中国特色司法行政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及其特点
司法行政权的配置是行政制度的重要内容。司法行政机关是司法行政权能的重要承担者,司法行政机关担负的职能,最能体现一国司法行政制度的性质和特点。几经演变,到目前为止,我国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配置不断强化。根据2008年国务院批准的《司法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司法部机关共设司(局)15个,包括:办公厅、政治部(含人事警务局、组织培训局)、监狱管理局、劳动教养管理局(戒毒管理局)、法制宣传司、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法律援助工作司、基层工作指导司、国家司法考试司、司法鉴定管理局、法制司、司法协助与外事司、计财装备司、直属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2010年,经中编办批准,又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司法部承担的主要职责有十四项,大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行使国家刑罚执行权。包括监狱管理,负责监禁性刑罚执行;社区矫正工作,负责非监禁性刑罚执行;
二是行使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负责劳动教养管理(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工作,监督管理强制隔离戒毒和戒毒康复工作;
三是承担法律服务指导管理职责,指导、监督和管理律师、公证、司法鉴定、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仲裁机构登记管理等法律服务工作;
四是承担法律职业人才选拔职责,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
五是指导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开展全民法制宣传教育;
六是指导监督民间化解矛盾纠纷的活动,组织指导人民调解工作;
七是履行司法协助中央机关职能,开展司法协助和司法外事工作。
我国地方司法行政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司法厅(局),市、县设司法局,乡镇(街道)设司法所。同时,全国各地设有监狱678所,劳教(戒毒)所354所。
总的来说,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的职责多、涉及面广、任务重,体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司法行政机关在我国国家政权组织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在我国,司法行政机关是宪法规定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全国司法行政工作;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又与公安、检察、法院一起组成政法机关,是国家专政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同时行使国家侦查权、国家刑罚执行权。在政府组成序列里,只有司法行政机关和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具有这种特殊的“双重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