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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综合治国的历史探析

  

  唐初《贞观政要》有以下记载:“道之以礼,务厚其性而明其情。民相爱,则无相伤害之意,动思义,则无畜奸邪之心。若此非律令之所理也,此及教化之所致也,圣人甚尊德礼而卑刑罚。”[37]“盖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者,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后世之为治者,德礼有愧,教化不先,非惟德礼不能使民有耻且格,而政刑亦不能使民免而无耻矣。甚而至于罪丽于十恶尚忍言之哉。”[38]


  

  唐代着名的古文大家韩愈在《潮州请置乡校牒》中提出:“孔子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不如以德礼为先,而辅以政刑也。”


  

  着名的《唐律疏议》在名例篇中宣布“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并以自然现象的“昏晓阳秋”来比喻德礼刑罚之密切联系永恒运行互补互用而不少变,所谓“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


  

  宋时被理学家朱熹称赞为“无书不读”、“无物不格”的陈淳,对德礼政刑综合治理的价值,作了充分的论证。他说:“政者为治之具。若法制禁令,凡听断约束之类,是也刑者。辅治之法,若墨劓剕宫大辟鞭扑之类是也。以政先示之,则民有所振厉而敛戢矣。其或未能一于从吾政者,则用刑以齐一之。俾强梗者不得以贼善良,而奸慝者不得以败伦理。故民亦畏威革面,不敢为恶,以苟免于刑罚,然无所羞愧,则其为恶之心未亡也。德礼者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乃吾躬行之所实得者,若孝悌忠信之类是也。礼则制度品节,若冠昏丧祭之仪是也。以已德先率之,则民有所观感而兴起矣,而其浅深厚薄之不一,则明礼以齐一之。俾之周旋浃洽,良心日萌,自将愧耻于不善,而又有以格至于善也。是四者功用之不同,而皆不可以偏废。若专务德礼,而不用政刑,则徒善不足以为政。专用政刑,而不务德礼,则又徒法不能以自行。”[39]


  

  朱熹对此也曾经有过论证,说:“谓政刑但使之远罪而已,若是格其非心,非德礼不可。圣人为天下何曾废刑政来?”“不可专恃刑政,然有德礼而无刑政又做不得。”[40]“圣人亦不曾徒用政刑。到德礼既行,天下既治,亦不曾不用政刑。故书说刑期于无刑,只是存心期于无,而刑初非可废。”[41]“愚谓政者,为治之具。刑者,辅治之法。德礼则所以出治之本,而德又礼之本也。此其相为始终,虽不可以偏废,然政刑能使民远罪而已,德礼之效,则有以使民日迁善而不自知。故治民者不可徒恃其末,又当深探其本也。”[42]


  

  明丘浚说:“有政刑而无德礼是谓徒法,有德礼而无政刑是谓徒善,为政之道,于斯四者诚不可以缺一者也。”[43]近人沈家本也说:“以德礼是制治之原,不偏重乎法,然亦不能废法而不用。”[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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