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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综合治国的历史探析

  

  在贵族政治之礼已经崩解的背景下,乐无法发挥其有效功能,所以“乐坏”也是必然的。乐自春秋中期开始即慢慢式微,其所承担的主要功能逐渐融入于礼,成为礼俗的一部分。


  

  随着社会各阶层的分化与激烈的利益冲突,引发了尖锐的阶级反抗,在物欲横流的冲击下,潜移默化地影响道德人心,唤起人心向善的“乐”的一般功能也已调整乏力。不过,乐仍有其活动空间,譬如,吉、凶、军、宾、嘉五礼各有相应的乐,但其作为六经之一的地位已经丧失。


  

  早在周初,周公旦从天人合一的理论出发,论证了德的保民的内涵,以“明德”、“敬德”、“成德”作为礼的基石。失德者失民,失民者亡国亡身,更遑论天子、贵族之礼。孔子说:“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拱之”,[31]孟子也说:“以德行仁者王,……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32]这些也都为德的价值、德与仁政的关系作了注脚。至汉代,汉儒董仲舒大肆宣扬德治,强调为政以德,发挥德的治国之具的作用。他说“以德为国者,甘于饴蜜,固于胶漆,是以圣贤勉而崇本,而不敢失也。”[33]由于董仲舒认为“天地人,万物之本也”,因此他所说的“崇本”反映了以人为本的人本思想,由此而追求以德为舆论准备的仁政。他告诫人君,要以施仁政为目标,“修孝悌敬让,明以教化,感以礼乐,所以奉人也。”[34]正是着眼于德的治国的实际效用,故此后德的治国位置列于礼之上,以德为礼之本。


  

  在德刑关系上,董仲舒鉴于秦“师申商之法,行韩非之说,憎帝王之道,以贪狼为俗,非有文德以教训于天下”,因而导致“群盗并起。是以刑者甚众,死者相望,而奸不息”,“十四岁而国破亡矣”,[35]提出了“大德而小刑”的命题,并从阴阳五行学说加以论证。“天道之大者在阴阳,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是故阳常居大夏而以生育养长为事,阴常居大冬而积于空虚不用之处,以此见天之任德不任刑也。……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刑者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宵可任以成岁也。为政而任刑,不顺于天,故先王莫之肯为也。”[36]经过董仲舒与其他汉儒关于德治与德刑关系的论证,大德小刑、阳德阴刑、先德后刑成为汉以后中国法制历史的一条主线,为封建社会德主刑辅的正统法律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础。


  

  历代关于德礼为本、政刑为用、综合治国的论者不绝如缕:


  

  《汉书·酷吏传》颜师古注曰:“论语载孔子之言也。格,至也。谓御以政刑,则人思苟免,不耻于恶;化以德礼,则下知愧辱,而至于治也。”


  

  《晋书·四夷列传》说:“经国者,德礼也;济世者,刑法也。二者或差,则纲维失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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