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有奖拍违的性质及其违法性研究

有奖拍违的性质及其违法性研究


袁文峰


【摘要】有奖拍违的出台有何依据?它违法吗?各种观点的解释和行政部门给出的法条依据遮蔽了问题的关键。在这纷扰的场景下,只有将其放置于行政任务民营化的背景中,从拍客与行政部门的关系、国家任务的层级与有奖拍违的关系以及设定有奖拍违的权源入手,我们才能找到问题的答案。除了不可以侵入绝对的国家任务外,私人都可以参与行政事务,但无论以何种形式参与,此中都须强调国家的担保责任和由此衍生的指挥、监督及控制责任。
【关键词】有奖拍违;行政任务民营化;国家任务的类型;国家的担保责任
【全文】
  

  有奖拍违全称为“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行为”。归结行政方面的解释,他们似乎将拍客视为社会人员而与行政机关无涉,并不是行政过程中的一环。如此定位,恐怕有“政府卸责”之嫌。在规范有奖拍违的时候,他们忘却了行政组织法的依据,无法从更为宏大的视角去衡量有奖拍违作为整个行政任务的一个环节的意义。针对此点,笔者不揣浅陋赘述之。


  

  一、行政和司法认定的有奖拍违的法律依据和性质


  

  (一)公私别途下的法律依据


  

  2003年7月,广州市公安局发布穗公[2003] 278号《关于奖励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试行对市民拍摄交通违章的行为进行奖励,第二年即叫停奖励市民拍违章活动。但在执法经济与执法效率的诱导下,北京、上海、昆明、桂林等地都出现了交警奖励私人拍摄交通违章活动。2010年武汉和南昌两地又掀起拍违活动波澜。有奖拍违的诱惑力实在不小。


  

  鉴于各地的拍违规定大同小异和资料所限,本文以广州和武汉的拍违活动为分析样本。


  

  广州市公安局的《通告》规定了照片的要求:拍摄限于光面光学照片。


  

  2010年3月10日,《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道路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及部分违法行为举报有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出台,规定了三种举报方式:上门举报;邮寄举报;电话举报。其中第4条规定的“下列情况,不属于奖励范围”的第1项为“录像资料不清晰,不能准确反映机动车车型、号牌、外观等特征和违法时间、地点、事实等情况的”。


  

  武汉市在否定句里对有奖拍违作了规定。两市的有关有奖拍违的规定有些不同:广州对有奖拍违的方式规定明确具体,而武汉的有奖拍违隐含于“举报有奖”之中,属于举报行为的一种。


  

  两市的拍违方式也有所不同,广州是有底片的光学照片,武汉是录像拍摄。武汉市或许汲取了广州的经验,在《公告》内明确规定了施行期限为2010年3月18日至2010年12月31日。


  

  虽然有以上几个方面的不同,但无碍我们将之统称为有奖拍违。


  

  广州市的《通告》和武汉市的《公告》都有其依据。广州市的《通告》称其制定的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武汉市的《公告》称其目的是“为认真落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的‘文明交通行动计划’部署以及市政府‘组织动员全社会力量共破交管难题’的工作要求,发动市民群众共同维护交通秩序”,依据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1]由此,可以认为行政机关将拍违行为定性为“举报行为”,将行政机关的有奖行为定性为“行政奖励”,主张对于行政过程而言,公(行政部门)与私(拍客)是不相干的。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