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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美国管制征收的认定标准

  

  政府在许可附加条件与实施建筑管制目的之间缺乏必要联系的话,会影响实现政府当初进行建筑管制的目的,也就是说新的附加条件与政府当初施行建筑管制的目的并不是同一个目的。因而在Nollan案中政府在许可中附加条件实质上就变成了政府在试图获得一个新的“地役权来实现政府的某些目的”,[24]而该新的权利不是法律所规定的,即其没有进行补偿。在Nollan案中法院认为附加的条件是为了公众的通行,这两种目的之间没有必要的联系。法院认为“附加的条件与设定建筑许可的本来目的之间缺乏联系”是十分关键性的因素,否则“许可附加的条件与政府禁止开发的目的相同”,该附加条件就不是一个有效的土地利用管制而是一个“赤裸裸的勒索”。[25]


  

  从而Nollan案确立了在开发许可所附加条件与改善开发行为引发的公共问题之间必需存在“必要联系”的审查标准。如果附加条件与管制目的没有必要联系,则该条件是违宪条件,附加的条件就转化为征收。法院并未明确界定判断“必要联系”的因素,只简单地要求目的与手段应有一致性。[26]其标准是:第一,国家的合法利益或目的;第二,在国家利益与土地利用附加条件之间的联系;第三,开发计划对公众的影响与土地利用附加条件之间的最小联系。[27]


  

  2. Dolan案。1994年的Dolan[28]案,可以说它是在Nollan案的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在Dolan一案中,法院认为:“政府许可附加条件的苛刻程度与该条件对原告的发展计划预期冲击具有必要的关系”。[29]必要联系已经在Nollan案中被提出了,因此在Dolan案中法院的主要精力在于讨论“联系的必要程度”上面。法院采取一种“大概比例”来判断该关系,即法院认为应当“个别的判断政府的要求与该要求对原告的发展计划造成的冲击之间的性质及其程度。”[30]实践中有些州采取宽松标准,有些州采取严格标准,这些标准都在某一方面有所偏颇。因而有许多州倾向在附加条件与开发计划的影响之间采取折中标准,即实行所谓“合理联系(reasonable relationship)”标准。最高法院认为“合理联系”比其它标准更“接近联邦宪法的要求”,因此他们有条件地接受了该折中标准。[31]该条件就是判断什么是合理联系时只要符合“大致联系(rough proportionality)”的原则就行了。[32]法院将这一新的标准总结如下:“虽然不需要精确的数学计算,但是政府必需针对个案作出相应评估,附加条件应当与开发计划的性质与程度要有联系。”[33]因此,Dolan案将Nollan案中提出的联系在两个重要方面进一步具体化:第一,附加条件必须与开发计划对当地公共利益影响在性质及程度上大概一致而不是仅仅有联系就可以了;第二,该必要联系的证明责任由政府承担。[34]


  

  3.小结。虽然对这两个案件的判决的核心精神一直有不同的意见,但是此后法院加强了对土地开发许可附加条件的审查却是不争的事实。Dolan案之后联邦及州法院对该标准持怀疑态度,他们发现了许多“必要联系”的例外情况。尤其是附加条件为一定数量的金钱要求以及附加的条件源于立法机关的要求时应用“必要联系”就比较困难。实际上许多法院认为金钱义务与源于立法机关的义务己经超出了Nollan与Dolan案确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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