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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自愿移民听证制度的构建

  

  第二,移民正式听证的参与人制度。


  

  移民正式听证参与人,是指参与移民听证,在听证过程中依法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移民正式听证参与人应当包括听证主持人、移民相对人(包括移民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作出移民决定决策的行政机关。


  

  1.听证主持人。移民听证制度的公正原则有一个基本要求,即职能分离,职能分离要求从事听证和行政裁决的人员不能从事与听证和裁决行为不相容的活动。为保证听证活动的公正性,听证主持人制度应法定化。具体言之,可以(1)设立专门的听证主持人管理机构。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独立的听证主持人队伍。固定听证主持人,在行政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选,独立负责组织听证主持工作,其地位和行使调查权的机构或人员平等,双方独立行使职权,互不隶属。(2)确立移民听证主持人回避制度。


  

  2.听证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扩大公民对行政程序的参与是当代行政法发展的一个趋势,参加听证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也相应呈扩大趋势。从各国的规定来看,有权参加听证的人员的范围大致相当,除了当事人外,还包括权利和利益间接受影响的第三人。根据各国行政程序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行政程序中一般享有以下权利:(1)得到通知的权利;(2)委托代理人的权利;(3)阅览卷宗的权利;(4)陈述意见的权利;(5)提出证据和质证的权利。其他利害关系人在移民听证中享有的权利没有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只要能够保证听证有效率地进行,所有参加听证的人不偏离所争论的问题,不提出重复的或无关的证据,即可享有与移民当事人同等的权利。


  

  第三,移民正式听证的相关问题


  

  1.通知。通知是行政机关的一项义务,得到通知是当事人的权利。通知的作用在于告知听证会事项,以便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所准备。因此,通知的内容不能过于简单。而我国的相关听证法律法规仅以时间、地点为通知内容,这不免过于简单。通知应简明告知听证事由、法律依据、行政机关管辖权以及听证所要涉及的事实和法律问题事项,以便促使行政机关更好地依法行政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行政机关仅仅通知当事人出席听证,没有通知听证的问题,会导致当事人无法准备防卫。根据这种听证作出的裁决,违反法律的规定和正当法律程序的要求,因此无效。


  

  2.听证笔录。一般来说,听证笔录应包括出席听证人的基本情况、听证的时间和地点、当事人的陈述、提出的文书证据等。正式听证中应当确立听证笔录案卷排他原则。所谓案卷排他性原则,指行政机关的决定必须根据案卷作出,不能在案卷之外、以当事人不知道或没有论证的事实作为根据,否则,行政裁决无效。案卷排他性原则是正式听证的核心内容。其目的在于维护听证的公正性。如果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听证以外的证据作出决定,听证权就会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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