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自愿移民听证制度的构建
郭殊
【摘要】非自愿移民是中国移民问题中的最主要形式和突出问题。非自愿移民权利的保障与保障人权、构建和谐社会紧密相关。应当从行政法的角度加强对非自愿移民权利的行政程序保障,特别是从健全移民过程中的听证程序出发,针对移民过程中当事人数量众多的情况,建立听证代表人制度,以保障移民当事人参与权的真正实现。
【关键词】非自愿移民;权利保障;听证程序;听证代表人
【全文】
自从三峡工程大规模移民开始,非自愿移民问题已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国内学术界对非自愿移民问题大多是从社会学、政治学的角度进行研究,探讨移民的经济补偿、人口问题、社会保障等。也有一些学者从法学的角度,研究非自愿移民或者工程性移民的法律制度。他们主要是从社会保障法的角度去考察,探究从社会法等制度性法律去保障非自愿移民群体的权利。这是以非自愿移民作为社会弱势群体,也是目前国内法学界的主要着眼点。但是这个视角主要是将非自愿移民视作一类社会群体,是一个集体性、整体性的概念。虽然这种角度便于从宏观上分析类主体的权利保障问题,但是缺乏从个体性角度去具体把握主体的权利保障,有将一个个活生生的移民简单视为“数字”之虞。我们认为应当从移民个体的视角出发,重视其权利保障问题。因此,本文以行政程序法的角度和方法,主要从移民过程中的听证程序探讨非自愿移民权利的保障,以求教于方家。
一、我国非自愿移民及其听证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非自愿移民中的问题
移民现象按照移民主体的数量可以分为个体性移民和群体性移民,按照移民自愿与否可以分为自愿移民和非自愿移民。国际上研究移民问题主要是以个体性自愿移民为主,但是,对于中国而言,非自愿移民却占了移民现象中的重要比重。中国古代历史就曾经发生过“湖广填四川”等着名的大规模非自愿移民事件,这是政府推动的一种强制移民。另一类是因为旱涝等自然灾害引起的百姓逃难移民。这与中国的自然地理环境、水旱灾害、战争动乱有着密切关联。这与欧洲近代发生的个体性的自愿向殖民地开拓移民是完全不同的。所谓非自愿移民是指因兴建工程项目、自然灾害、生态环境恶化、各种社会冲突的胁迫而导致的受影响人群无法选择是否迁移或者被强制进行的人口迁移与经济社会系统重建活动。[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