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房产税开征需要取得民众普遍同意。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代表人民做出决定。因此,房产税是否开征,应当由各级地方政权的人民代表大会做出决议。但实践中地方党委、政府的强势状态与各级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实际状况,[44]又使人不得不担心房产税开征可能沦为地方政府敛聚财力的一项工具。若事实果真如此,则在我国目前严格的户籍管理等制度下,公民实质上无法自由迁徙定居,房产税制度将会成为某地民众不得不忍受的制度。
为防范此种不良后果出现,在决定开征房产税时就必须要做到充分体现民意,特别应当注重以下的制度建设。首先,建议将房产税权限定在设区的市一级政权。如此设计的理由,一是方便各大中城市根据实情决定是否开征,因为通常这些地区房产价值高且增长迅速,政权组织运作规范而不会仅为增加财政收入而贸然开征房产税;二是避免经济不发达县区为增加财政收入而随意开征房产税,从而给原本不宽裕的民生增加更多负担。其次,设区市一级人大审议开征房产税时需要有充分理由,议案当中必须具备地方征收房产税的前期测算、征收环节、税款用途等内容的充分论证,同时该项议案应当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向公众发布,为公众普遍了解,并争取获得公众支持。再次,政府应当为公众充分表达意见提供渠道,例如真正反映民意的听证会、人大代表认真履行职责制度等。只有在充分获得民众同意的基础上,房产税征收才会有社会基础,也才能真正符合税收法治的基本精神。
第二,房产税征收情形应当向民众公开。向民众公开的信息,既包括公开征收房产税的房屋范围、税收负担等具体内容,这些可以通过网络等手段相对便捷地完成;同时也包括向民众公开房产税收入的使用状况,而这是制度落实的难点问题。长期以来我国纳税人权利无法获得充分保障,既表现为征税机关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实质性强势地位,纳税人陈述、申辩等权利无法获得保障,也包括纳税人知情权(包括税款如何使用)基本无从谈起。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纳税人申报纳税、缴纳税款的积极性。伴随我国政府法治建设深入开展,财政公开获得新进展。自2009年广州市公开政府预算之后,2010年中央各部委也进行了预算公开。[45]尽管这些预算公开的实践并非形成具有约束力的制度,但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目标决定了各级政权及其部门预算的普遍公开将是一个发展趋势。
地方政权征收房地产税的一种显而易见的作用是增强国民(公民)意识,促使其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如此,纳税人知情权意识与要求将会更加强烈。只有合理安排地方财政支出、如实且及时地向公众公布税款使用情况,才能真正获得民众的理解与支持,使房产税作为地方税征收具有相应的民众基础。
(三)公共财政视野下的房产税改革要求
公开预算后的一个必然结果,是民众对预算开支项目是否合理的审视。人们一方面会质疑房产税的用途,另一方面也会对如何使用房产税收入发表意见。按照公共财政的原理,房产税收入应当更多地投入地方公共事业。例如,美国地方政府财产税收入总额的52%左右被用于教育,非教育用途的主要支出包括公共安全、高速公路和政府行政。[46]而我国近年来出现的多个事件,[47]也表明公众对财政资金公共性运用的关注。对此,各地实践采用“政府引导公众参与(如立法听证会)以及公众的积极回应(如投诉、举报)构成参与的主流形式”,“新河预算民主恳谈”开创政府引导公众参与预算的创新范例,“蒋石林诉财政局违规购车”案成为公众自发参与预算监督的创新范例。[48]
但是,非强制性要求预算公开的做法、对预算列支项目合理性的存而不论、政府引导公众参与预算的个别范例及个别财政监督(事实上并未成功)的做法,均无法保障公共财政制度目标的实现。“当前我国尚未建立一套法制健全、权力制衡、程序严密、民众广泛参与的公共选择机制,因此如何积极运用和扩展已有的民主机制和权利制衡机制,探索在预算编制、审批、执行的各个环节更多引入和形成规范的公共选择力量,应当是公共财政建设的重要内容。”[49]作为地方税的房产税开征,不仅需要让民众了解税款征纳的基本情况,更需要合理化税款用途。唯此才能获得房产税征收的真正合理性,财税法治才能实质性地迈进一大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