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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观调控抑或税收法治:论房产税改革的目标

  

  (三)小结


  

  按照笔者的判断,房产税改革并不能有效承担调控房价的重任。对国家出台房产税改革政策的解读,并不能主观地与房地产宏观调控直接挂钩。房产税是财产税中的重要税种,“在发达国家,完善的财产税法为财产税收入的足额性和稳定性提供法律保障,并使财产税成为地方财政充足、稳定的收入来源。财产税收入一般占发达国家全部税收入的10%左右,但在地方在税收收入占有很大比重,多成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17]笔者认为对此次房产税改革的理解,更多应当从财税法治的角度出发,注重房产税的税法本质,进一步理顺地方财税体制,为法治政府与依法治国提供财力制度保障。


  

  二、税收法治:还原房产税改革的本质


  

  如果房产税改革并非是达成短期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目标的手段,则我们更应当从税收及税法本质角度去省思此次改革与相关制度设计。同时,探寻房产税的本质,其应当恪守税收及税法的基本原理。


  

  现代国家普遍采用宪政与法治的治理模式,财税民主化与法治化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特别是税收国家概念的提出及制度构建,对财税民主与法治的实现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学者考证税收国家(亦称租税国家)的概念首先由奥地利财政学者鲁道夫?葛德雪1917年在《国家社会主义与国家资本主义》一文中提出,后由经济学家熊彼特1918年撰文《税收国家的危机》反驳前文观点,逐渐演变为用以指称一国财政收入的绝大部分依靠税收的体制。财政法学者提炼税收国家的要件包括:第一,税收国家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第二,税收国家的形式特征是以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第三,税收国家是以法治作为保障的。[18]日本税法学家北野弘久认为21世纪的国际社会将以税收国家为中心,和平福利社会的宪法格局是世界潮流。[19]


  

  关于课征税收的正当性及税收与国家关系的问题,历史上形成公共福利说、交换说、义务说、经济调节说等不同理论。而税收国家概念及理论对此问题的解释,强调“现代国家之所以会成为税收国家,不仅是由于税在国家财政收入体系中占有了非常重要地位和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在确保私有财产权的税收国家中,国家不占有主要生产资料,财政收入必须仰赖公民的财产牺牲。公民的同意纳税或拒绝纳税,构成一国发展的基础,公民权利也由此对国家权力形成制约。因此在税收国家中,税的公共对价是国家财政权必须以实现和保护财产权为目的。”[20]这就使国家在征税的同时负担了对公民的职责。


  

  在宪政、法治与税收国家等理念的指导下对房产税改革进行制度设计,也应致力于上述目标的实现。通常认为,财产税是“一种近似于能够鼓励当地居民做出正确的财政决策的收益税”,“因为绝大多数市政府的投票人认为政府的款项大部分用于增进他们的主要财产--房屋--的价值”。[21]现代财产税实现了从一般财产税向特种财产税转变,尽管随着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兴起,现代财产税已退居从属地位,[22]但现代社会中财产税仍然发挥着调节贫富差距、优化资源配置、筹集财政收入的基本功能。[23]财产税的这些功能,在我国此次房产税改革中表现出不同程度的重要性。


  

  首先,房产税具有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这主要是针对财产税对社会存量财富进行征税的特点而言的。调节贫富差距的效果实现需要分析造成差距的原因。其中,财富积累与继承是财富持有者个体因素之外的原因,财富创造能力、收入水平差异等是造成贫富差距的个体因素。在各国税制中,所得税主要针对财富与收入转移环节进行调节,属于动态调整的情形;财产税主要针对财产保有环节进行征税,形成对贫富差距的静态调整环节。财产税与所得税相互配合,共同承担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


  

  然则,通过财产税能在多大程度上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尚有争议。有学者认为“财产税平抑房价和增加财政收入功能有限,财产税应成为调节财富分配的有力工具,缩小贫富差距是开征财产税最基本的理由。”[24]而与此相对应的看法则认为“就税收调控而言,即使占财政收入比重较大的个人所得税也无法实现调节贫富差距的目标,将这一使命赋予财产税法,实在是财产税‘不能承受之重’。”[25]就现实情况来看,笔者认为寄希望财产税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会存在观念与制度方面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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