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论
第一,将个人通过制度纳入到社会组织中,消除个人原子化状态,国家依托社会组织进行治理是社会治理最有效的方式。在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中,以地缘、血缘、业缘为纽带的组织是人们能够接受的最自然的形态,也是最为符合人性的心理认同和归属组织。
第二,以地缘、血缘、业缘为纽带的组织将成员利益和成员责任有机结合起来,这些组织既是利益共同体,也是责任共同体,融规范于利益中,是一种高超的社会治理方式。
第三,连坐的本质是依托社会组织进行社会治理的制度基础。现代社会的治理应当从过分强调政府治理转向依托组织治理,在组织治理中,连坐(连带责任)仍然是社会治理的基础之一。
第四,家族、乡里必然是现代社会发展障碍的观念需要检讨,现代化必然摧毁地缘、血缘、业缘关系的观点也需要认真检讨。中国现代社会治理应当汲取传统的营养,而不应弃之如敝帚,更不能一味西化。
【作者简介】
窦竹君,单位为石家庄铁道学院。
【注释】乡约是在乡里民间推行改善民俗、淳化民风的德治教化方案。以著名的《蓝田吕氏乡约》为例,内容分为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罚式、聚会、主事七项。前四项是行为规范,后三项是保障前四项得以实施的制度。“德业相劝”指居家或在外行事,应见善必行、闻过必改。“过失相规”中“过失”包括:犯义六过,即酗酒斗讼、行止逾违、行不恭逊、言不忠信、造言诬毁、营私太甚;犯约四过:即不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不修过五:即交非其人、游戏怠惰、动作无仪、临事不恪、用度不节。对上述过失,每犯则记于籍,三犯则惩罚。“礼俗相交”指婚姻、丧葬、祭祀等方面较为礼俗。“患难相恤”指同约之人遇到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七事,应互相帮助。“罚式”规定对犯过者惩罚办法;“聚会”指每月聚会一次,在聚会时书善恶、行赏罚;“主事”指推举刚直不阿者一人或二人为约正,主持赏罚评判和约中杂事。朱熹非常重视《吕氏乡约》,并对乡约进行了增损,其增损后乡约对后世影响很大,奠定了民间交往基本规则和仪式。
据常建华研究,清朝族正制是伴随着清朝推行保甲制而实现的。族正制滥觞于雍正朝,盛行于乾隆朝,太平天国后衰落。族正不同于族长,族正先由宗族内部选举出来,再由官府任命。主要职能是宣讲《圣谕广训》,推行教化;管理宗族经济的使用;维护地方治安,配合保甲;约束处罚族众,处断族内纠纷,具有一定司法权。族正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基层政权组织作用。参见常建华:《清代的国家与社会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
1929年颁行的《工商同业公会法》和1930年公布的《工商同业公会法实施细则》,明确“业必归会”原则,“凡在本区域内经营某业之公司、行号均应为本会会员”。对于不加人同业公会或不交纳会费的公司、行号,由同业公会限期加入,逾期仍不遵办者予以警告,自警告之日起15日内仍不接受,即报商会转呈主管官署,依据行政执行法罚办,罚办后仍不入会者呈请勒令停业。1938年修订的《商会法》规定同业公会必须加入商会。1929年和1938年的《商会法》第1条开宗明义:“商会以图谋工商业及对外贸易之发展增进工商业公共福利为宗旨”,明确了商会十项职能,分别是:第一,筹议工商业之改良及发展事项;第二,关于工商业之征询及通报事项;第三,关于国际贸易之介绍及指导事项;第四,关于工商业之调处及公断事项;第五,关于工商业之证明事项;第六,关于统计之调查编纂事项;第七,得设办商品陈列所、工商业补习学校或其他关于工商业之公共事业。第八,遇有市面恐慌等情况有维持或请求地方政府维持之责任;第九,商会得就有关工商业之事项建议于中央或地方行政官署;第十,办理合于宗旨的其他事项。这些为商会发挥作用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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