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连坐: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制度基础

  

  (一)本文所指“连坐”的含义


  

  在中国传统的法律制度中,连坐是群体共同法律责任的概称。在传统的法律制度中,连坐一般在以下几个方面适用:一是亲属共同刑事责任。《旧唐书·来俊臣传》载:“时綦连耀、刘思礼等有异谋,明堂尉吉顼知之,不自安,以白俊臣发之,连坐族者数十辈。”这其实指族刑。二是乡邻共同责任。典型的是什伍制和保甲。一保之内,有人逃亡,其他人连带承担其赋役义务;如有违法犯罪,其他人隐匿不报,同受处罚。三是保举连带责任。自秦至清,保举一直是政府选拔任用官吏重要措施,但被保举人若不称职,或有贪读等违法犯罪行为,保举人要承担保举失当连带责任。仅就本文而言,重点研究社会组织的社会治理问题,故本文连坐主要指亲属和乡邻的共同责任。此其一也。


  

  其二,本文所指的连坐除了法律意义上的连坐制外,还包括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实践中确实存在的连带责任形式,这主要指商业活动中的连带责任。中国传统社会经济是市场性的,从来就不受国家直接控制和计划,在两千多年历史中,土地的租佃和转让、商品生产和交换、自由选择职业、自由流动和迁徙一直是居于主导地位的生活方式。经济学中的博弈论告诉我们,在市场经济中,连带责任是广泛存在的。任何产业的生存和发展都有赖于经营者和消费者连续不断的多次博弈,由于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息不对称,经营者处于信息优势地位,对经营者而言,每一次博弈都存在机会主义的诱惑,经营者都有可能以假冒伪劣欺瞒处于信息弱势的消费者。但这样的欺瞒只能是暂时性的,一旦消费者认识到这种欺瞒,不只对与之直接交易的经营者产生不信任,而且对经营者所处整个行业产生不信任,拒绝购买该行业所有经营者的产品,这就是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一个经营者的不诚信行为往往株连其他经营者。在中国传统社会,商人往往是远离家乡异地经商,在外地经商本来就与当地社会存在隔膜,排外情绪使外来客商时常处于一种无形的商业风险中,加上同一行业经营者多是互相提携的同乡或族人,一旦某一经营者假冒伪劣和坑蒙欺骗被揭穿,整个行业势必被株连,这些同乡同族的商人也就会遭受灭顶之灾。商人之所以成立行会约束同行,以行规行约规范业内经营秩序,目的之一也是为防止这种株连后果出现。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中的连带责任也是连坐,这是本文所称连坐的另一含义。


  

  连坐的核心价值是在组织成员之间形成互相监督、自我管理的约束机制。连坐表面形式是连带责任、团体责任,那么,要防止连带责任或团体责任惩罚就要互相监督、自我管理,因而,连带责任、团体责任是“表”,互相监督和自我管理是“里”和“实”。


  

  (二)连坐是社会组织发挥社会治理效用的制度保障


  

  如前所述,宗族、乡里、行帮具有重要的社会治理功能,但作为社会组织,它们能不能真正在具体实践中发挥治理效用,在多大程度上发挥治理效用,治理效果究竟如何,其实是受到很多因素制约的,其中人的因素至关重要。荀子说,人性为恶,生而好利、疾恶、有耳目之欲、好声色等{16},其实是指出了人性的弱点。由于人性弱点难以根除,加上人的自利性,以及人的素质存在的差别,即使是同是某一宗族成员或某一保甲的保甲户,有的人会积极主动的救济族人,帮扶乡邻,而有人则只考虑自己,损人利己,甚至违法悖礼。对族人或乡邻的违法行为,有人会积极规劝,而有人则不闻不问,甚至隐匿包庇。如果后一类人在一个组织中占多数,则该组织的社会治理效用肯定大打折扣。连坐制就是为提高社会治理效用而设计的。


  

  在宗族和保甲中实行连坐制具有以下好处:其一,在宗族治理中,因为一人犯罪会株连其他亲属,为防止灭族之灾,宗族会对其成员进行严格约束,防止家族成员犯罪行为。另外,为了防微杜渐,宗族会对其子弟加强教育,对成员不良行为从细微处加强监管,从而形成自我管理的良性循环。宗族法规对族人的日常行为进行严格约束就是重要体现。再者,为防止自身被株连,亲属之间和宗族成员之间会相互监督,及时发现和制止犯罪倾向,及时消灭犯罪,或主动向官府举报。这样,就可以在官府没有付出任何成本的前提下,有效防止违法犯罪,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治安。如是,通过自我管理的“防”和互相监督的“止”,一方面保障了家族免受重大打击,使整个家族能够正常生存,繁衍子孙;另一方面消灭不安定因素,保障社会稳定。传统中国社会是家国同构社会,整个国家和社会是由一个个宗族家庭构成的,宗族的稳定意味着国家的安定。其二,乡里虽然具有种种治理功能,但如果没有保甲制,相邻成员若非同属一个宗族的话,户与户之间基本处于原子化状态,即使有一定的互助帮扶和规劝,也只是出于道德考虑,对他人违法犯罪行为,出于居住环境考虑,一般不会主动举报。这样,乡邻之间没有互相帮扶、互相监督的责任意识,乡里的社会治理功能根本无法实现。保甲首先将原子化的户与户组织起来,消灭了社会成员原子化倾向和状态。在保甲中实行连坐,就将户与户之间的互相帮扶、互相监督变成了一种法律责任,生活在其中的社会成员必须承担。互相帮扶有利于消灭贫富差距,促进乡邻和谐相处。互相监督有利于及时制止奸邪和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和扩散。因为知情不报、隐匿犯罪要受连坐处罚,为免受处罚,其他人自然会主动举报。其三,从历史上看,保甲对剿匪靖患具有特殊效果。一般来说,匪患多隐匿在地形复杂的崇山峻岭、湖滨大海,官兵弥盗剿匪,耗费高收效低,可能兵役数千而不能得一罪人。保甲和连坐正好弥补这一缺陷,是成本低收效高的剿匪措施。明正德年间,江西南赣地区匪患猖獗,在官府的赣人,都是匪人耳目,官府行动尽被掌握。王阳明任巡抚南赣后,一方面整顿吏务,一方面行十家牌法,选募民兵,很快平定匪患{11}。民族英雄戚继光在东南抗倭时,其采取的一个重要措施也是连坐。又如清道光年间,名臣胡林翼署理安顺、镇远、思南、黎平知府时,贵州社会矛盾尖锐,匪患多发。为靖灭匪患,胡林翼制定实施了许多行之有效的策略和措施,其中保甲是首要内容,保甲割绝了匪民关系,兼具侦察、警戒功能,既节约了兵饷,又维护了地方治安{17}。其四,连坐能使保长、里长、族长这些组织“领导”切实负起责任。宗族、乡里能否治理有序,“领导”人选至关重要。沈彤评论说“举行保甲,而卒无其效,非保甲之法之不善,为保长、甲长之人之未善也。”{10}因此,有一个贤德、任事、强力的族长、保长、甲长十分重要。但在社会实践中,并非所有的族长、保长、甲长都能实心任事,切实履行自己职责,许多人出于各种考虑往往敷衍塞责。为使他们切实负责,敢于担当,须以连坐加重他们的责任,如果在他们治下出现问题,他们要连坐受罚。从这些方面分析,连坐是保障宗族、乡里社会治理效果的重要措施。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