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银行破产的标准问题
银行虽然是一个公共公司,但它和普通的公共公司还不一样,它的外部性、根本性,使它在破产时应该是不同于一般企业的。这也是各国单独对银行破产进行立法的很重要的原因。
破产标准就是指破产原因或者破产界限。它是法院受理金融机构破产案件的实质性要件。债务人符不符合破产标准,主要是看债务人是否丧失了清偿能力。对一般企业采取资产负债表和流动性标准。
首先,资产负债表标准不适用银行。因为银行基本是负债经营,如果按照资产负债表标准,几乎所有的银行都要破产。但资产负债表可以作为监管机构行为的一个参考。
其次,就是流动性标准,它是指债务人的流动性资金不能清偿现有的到期债务的情况,就认为债务人已经达到了破产界限,可以对其进行破产宣告了。但这一标准依然并非必然的银行破产原因。因为在资产负债表中具有偿付能力的银行,完全有可能在短期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但这时不能说银行就已经达到破产标准了。另一方面,如果银行出现了流动性的问题,它也可以通过银行之间的借贷来缓解困难。那么就要建立早于银行出现资不抵债、早于银行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破产要求。很多国家为此做出了努力,结果就是监管性标准的出现。
监管性标准是指银行资产负债表显示的所有者权益都是正数,但只要银行的管理者认为银行达不到法定监管要求的,就认为银行跃出了安全界限,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了。常常把它称为投资者冲突利益标准。监管性标准主要是监管者基于资本监管要求设定的破产标准。这一标准把监管机构置于破产中的核心地位,所以它对于监管价值的实现是非常明显的。同时也为法院提供了一个明确的、可以量化的标准。因此在我国,监管性标准是应该确立下来的,主要的问题是应该怎样和现行立法进行衔接。
十二、银行法学研究会下一步的研究方向
针对研究会未来的研究和发展方向,研究会领导从国际动态观察、国内现实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三个方面提出了工作建议。
第一,密切关注国际动态,及时掌握最新知识。目前国际上围绕应对全球金融危机以及总结经验教训,正在积极开展研究和交流,我们应该密切关注、及时掌握这些信息,这对于完善我们的制度、提升我们的理论也有着很重要的借鉴参考意义。所以我们应该以开放的态度积极参与国际性的学术研究和交流,帮助外国人了解中国金融的真实情况,消除误解,在国际上扞卫我国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