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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危机下的银行法对策

  

  加拿大金融消费者管理局的职能包括两个方面:第一,进行消费者金融教育。第二,纠纷处理机制。要解决消费者与银行的紧张关系,独立设置消费者保护机构是很好的做法。这个制度相当于信访机制,在加拿大很有名。


  

  我国的消费者主要有五大权益受到了损害,第一是安全保障权,对于银行的消费者主要集中在财产安全和信息安全的保障。第二是消费者的知情权受损。第三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被漠视。第四是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无从实现。第五是消费者求偿权难实现。


  

  关于如何健全银行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问题,有学者建议:首先,应当制定《银行消费者保护条例》,从整体上对银行消费者进行保护;第二,修订《商业银行法》,将保护对象由存款人扩大到所有银行消费者;第三,修订《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将消费者保护作为银行业监管的目标,明确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消费者保护的职责,并在银行业监管机构中设置专门的消费者保护机构;第四,加强对银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促使其成为银行消费者保护的重要辅助手段。


  

  八、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融资政策与制度选择


  

  金融危机对我国中小企业的影响,可以概括为“三大三小”:对外贸进口型企业影响大,对内向型企业影响小;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影响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影响小;对无战略准备的企业影响大,对有准备的企业影响小。从9月19号,国家开始把金融危机应对策略的救急救穷,转为救小。


  

  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最大的难题还是没有国家制度、政策支撑下的融资问题。首先,金融危机加剧了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其次,金融危机使中小企业的融资结构更加失衡。最后,金融危机增加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


  

  关于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境问题,有学者提出:首先,从银行的角度出发,创新金融机构融资方式。1积极推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地方中小企业银行的组建。2.各商业银行应在本行信贷规划中单列一小块中小企业信贷计划。3大力发展金融租赁。其次,完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加大政府部门的扶持。应成立多元的担保机构,包括互助担保、信用担保、联合担保。第三,从中小企业本身出发,加强中小企业自身建设。提高自身融资能力,加强内部信用制度建设。第四,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的法律。1.通过法律直接对解决中心企业融资难的具体措施加以规定。2.健全对中小企业贷款担保体系的法律规定。3.严格企业法人财产制度。4.清理有关法律、法规中的不合理规定,规范银行的信贷管理体制。5.民间借贷的阳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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