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危机下的银行法对策
潘修平
【摘要】从百年的金融监管历史来看,金融监管面临两难的选择。在新形势下,中国金融制度应当引入新的风险与安全理念,实现更加开放的风险与安全平衡。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共性的地方越来越多,风险的传导性也越来越快,但相关的协调机制却没有建立起来,我国应当建立统一的金融监管体制。大规模的混业经营应该是不可能的,可以进行狭义上的混业。金融产品创新本身没有对错之分,只有使用得当与否。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环境问题,是资产公司不良资产处置工作面临的重大困难。以消费者为本位对金融法进行研究是非常少的,但其实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视角,通过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能够促进金融市场持续繁荣。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融资的最大难题是没有国家制度、政策支撑,国家现已开始把金融危机的应对策略由救急救穷转为救小。虚拟经济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率,规避经济风险,有利于合理分配社会资源,产生大量就业和社会财富积累,最积极的作用是融资。关于银行破产标准问题,有学者建议应实行监管性标准,这一标准把监管机构置于破产中的核心地位,所以它对于监管价值的实现是非常明显的
【关键词】金融监管;混业经营;金融创新;虚拟经济;破产标准
【全文】
中国法学会银行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于2009年10月17日至18日在北京友谊宾馆召开。本届年会的主题是“国际金融危机下的银行法对策”,来自各大高校、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及资产管理公司的130余位专家、学者及实务届人士出席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50余篇。
经过两天的研讨,本届年会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现将与会学者的观点综述如下。
一、现代金融监管理念的重塑与构建
从百年的金融监管历史来看,金融监管面临两难的选择。风险与安全是银行法乃至金融法最难把握的。风险与安全的失衡应该是美国金融危机产生的主要原因,表现为为了追求高效率,金融创新,过度自由化,不适当地放松监管。因此这次危机之后,我们应该用新的思维和眼光来思考风险与安全的平衡问题。金融危机后,美国采取了很多立法措施,使得以银行为核心的金融法制重新回到了安全的价值中和目标上来,纠正原来忽视安全的做法。美国等国采取的金融危机的制度改革与对策引发我们对监管理念重塑的思考。在新形势下,中国金融制度应当引入新的风险与安全理念,实现市场更加开放的风险与安全平衡。改变主要由金融压制来实现安全的做法。尽快完善和制订保障银行体系安全的重要法律、法规,如制定存款保险条例,建立征信系统等。金融监管的失控是金融危机爆发和失控的原因。金融业进入混业经营的时代后,监管没有跟上金融创新的步伐,存在着监管的真空。这些问题不是短时间能够解决的,但是这次危机给我们一个认识和改正缺陷的机遇,使我们能够更好地建立金融系统内部的风险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