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侦查人员素质不高。由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的不平衡,甚至个别地区连续几年成为立案空白单位,导致一些侦查人员的实战经验匮乏,业务水平不高,突破大要案能力更弱,主要表现在:一是侦查素质不适应职务犯罪办案工作的要求,表现为知识面窄、协调能力差、跟不上形势、新法律尤其是新律师法实施后的变化。由于相关专业知识缺乏,平时又不注意学习和总结,存在外行查内行现象,或者被以往办案思维定势所羁绊,呈现出“老办法不能用,新办法不会用,软办法不管用,硬办法不敢用”的局面。二是少数办案人员面对职务犯罪案件在证据方面高标准的要求,存在畏难情绪,怕办案出错被追究过错的责任,存在“守阵地”、“无过便是功”、“不干不会错”的思想。由此压案不办,求稳怕乱,导致办案裹足不前,采取强制措施不果断等不利于办案的因素不断出现。三是个别侦查人员拒腐防变能力差,关键时刻抵挡不住诱惑,甚至执法观念滑坡,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利益驱动案等。同时,目前考核制度过于机械和僵化,使得团队精神难以发挥。现实中,有的考核机制借鉴市场管理建立的竞争机制,调动不起侦查人员工作的积极性。
三、职务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制度的完善
(一)转变法律观念,切实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刑事司法权利。一是从国家本位一元的法律观转向多元平衡的法律观。随着《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写人宪法,使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政治概念提升为法律概念,由政策性规定上升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一项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我们尤其要注意把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作为民主与法治的体现。从“国家本位”的价值观转向“个人本位”的价值观,强调对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意味着个人不再是国家通过诉讼活动实现其社会政策的工具,意味着诉讼应当成为个人解决纠纷、寻求正义的神圣路径,意味着为了国家、社会利益可以不惜牺牲个人利益的观念应当退出诉讼的历史舞台。‘二是从过分强调司法效率的法律观转向追求司法公正优先的法律观。一个时期以来,我们总是过分倡导一些旨在提高司法效率的做法。一些追求司法高效的做法,有的是以牺牲诉讼公正为代价,有的甚至以丧失法制原则为代价。随着法治建设的健全和完善,笔者认为重新审视司法公正与司法效率的关系。司法公正是诉讼活动中永恒的主题,司法效率则居于辅助地位。诉讼程序公正的最终目标是正确处理每一起案件,力图实现百分之百的实体正义。当公正与效率间存在冲突时,公正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公正是居于优先地位的。三是从追求实体真实的法律观转向追求正当程序优先的法律观。长期以来,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们习惯地认为实体法与程序法有本末之别,由此而导致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的弊端普遍存在。因此有人认为,“只要按实体法定罪量刑就没有大错。”还有人认为,“只要达到目的就不计较过程”。其实,程序的合法与公正,乃是结果公正的根本保证,正当程序不仅仅是用以实现实体真实的工具、手段或形式,它还具有一种独立于实体结果的内在价值。因此,正当程序和实体真实是不可偏废的,在两者出现矛盾或冲突时,要树立正当程序优先的办案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