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久施不结的办案现象时有发生。一是对未羁押犯罪嫌疑人的案件,随意超期办结。一些侦查人员认为,反正犯罪嫌疑人没有被羁押,不存在超期羁押问题,随便什么时候结案对当事人都没有影响,这样就对案件束之高阁,久拖不结。二是规避法律以合法形式营造实质上的超期羁押。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是主动借刑诉法规定的另有重要罪行情形而规避羁押期限。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8条第1款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12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羁押期限”。这样,侦查人员在立案时可能已经发现犯罪嫌疑人涉嫌多种犯罪,但往往只以一种罪名立案,待侦查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又以发现“新罪名”为由,重新计算羁押期限。第二种是主动借《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的退回补充侦查情形而规避羁押期限。刑诉法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一些检察院侦查部门如果在法定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案件,为了争取时间,就主动要求公诉部门借退回补充侦查情形,最多可以争取2个月的羁押期限。三是对案件把握不准,逐级请示,导致延误甚至超期办案。一些案件,侦查人员办结后,要向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汇报,甚至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而延误结案,特别是书面向上级请示汇报的重大、疑难案件,相当一部分案件不能按期结案。
二、职务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执法理念的偏差。由于受历史和文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由此而导致执法理念存在以下偏差:一是“有利于被告原则”贯彻不到位。有利于被告原则在侦查环节就是要体现疑罪从无,即当出现刑法对某一情况无明文规定、规定模糊不清或规定相冲突时,应当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在侦查阶段,应该及时撤销案件释放犯罪嫌疑人。但是,有的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往往不予以调取收集,以致出现了疑罪从挂,甚至疑罪从有现象。二是“特权”思想在一定程度上依然存在。有的侦查人员高高在上,认为自己是执法者,犯罪嫌疑人是被执法的对象,只能被动地接受执法。这种特权思想的存在,势必导致侦查人员在侦查工作中漠视犯罪嫌疑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尤其是犯罪嫌疑人依法应当享有的程序方面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更是被一些侦查人员肆意侵犯。三是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的观念。为了打击“犯罪”有的侦查人员置法律于不顾,违法采取各种侦查措施,使用非法的侦查手段,有的侦查人员主观上认为“犯罪嫌疑人”罪大恶极,“肯定”实施了犯罪,干了坏事,不管现在是否有证据,即使任何证据都没有,不符合法定条件,也先“以拘代侦、以捕代侦”,以后再努力去查找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