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侦查程序中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探析
曾国勇
【摘要】职务犯罪的侦查阶段是查办职务犯罪诉讼程序中惩治犯罪与保障人权两种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阶段。随着我国政府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我国十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
宪法修正案》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写入
宪法,如何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的人权问题正日益引起法学界和司法实务部门的关注。1996年我国《
刑事诉讼法》虽然在保障犯罪嫌疑人人权问题有了很大改进,但是相对于国际标准仍存在着诸多不足和差距。这就需要对保障职务犯罪嫌疑人人权存在的问题和困惑进行理性分析和思考,并通过赋予其一系列保障性权利和限制检察机关的追诉权及提升检察官素质等来加以完善。
【关键词】职务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检察机关
【全文】
一、职务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面对的困惑
(一)提讯行为的不规范依然存在。一些侦查人员过分看中和依赖提讯工作,极易出现一些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的情形:一是采取“疲劳战术”、连续“突审”。把办案人员分成几个审讯小组,用“车轮战”连续十几个甚至几十个小时进行讯问,特别是在夜间讯问,不让犯罪嫌疑人休息,通过超负荷地疲劳讯问促使其交代犯罪事实。二是提讯中的告知不规范。少数办案人员不积极履行检察机关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对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口头告知多,书面告知少;告知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多,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少;有利于侦查取证工作的权利告知多,认为不利于侦查取证工作的权利告知少。三是告知涉嫌罪名不准确。有的以办案工作需要为借口,故意隐瞒涉嫌的罪名或者告知犯罪嫌疑人没有涉嫌的罪名。采取声东击西的战术,实办甲罪,却告知乙罪名。四是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不规范。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早已明确规定自侦案件应当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但是,无论是侦查人员对同步录音录像在侦查实践中的认识,还是对参与侦查的讯问人员的心理影响和水平的发挥,以及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设备的要求等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五是讯问笔录记载不规范。在讯(询)问过程中,当遇到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罪重的各种证据时,有的侦查人员便采取一切认为必要的措施和方法,尽量予以全面、详细地收集、记录,而对认定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口供的记录却是轻描淡写,不予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