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裁判者在保持能动性的同时,还应保持应有的谦抑性。裁判权(包括司法权与仲裁权)的介入目的不是吞没和否定意思自治精神,而是康复和弘扬意思自治精神。因此,司法权介入的底线是不能威胁和动摇意思自治精神。而意思自治精神的核心要求是裁判者要首先尊重商人们的理性选择和商业判断,包括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基于自由和理性的心态所作的各种商业判断。当然,弘扬意思自治精神,并不意味着放纵商人滥用意思自治的行为。其次,当意思自治在特定商业判断活动中被滥用、导致商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商事法律秩序被扭曲或破坏时,裁判者应当就商业判断的合法性(包括实体与程序)予以审查,而避免就商业判断的妥当性予以审查。
尤为重要的是,裁判机构一旦启动商事案件裁判程序,就应恪守裁判权的中立性。无论当事人是国有企业抑或民营企业、外资企业,无论当事人是商人抑或普通民事主体,也无论是大小商人,裁判机构都应一碗水端平,与双方当事人保持等边距离。裁判者言谈举止应当温文尔雅,措辞得体,平和、公平、理性地对待各方诉讼参与者,避免针对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国籍、文化背景、区域背景和行业背景等发表歧视性言论,始终保持裁判者的应有风度。裁判机构也应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与治理结构,开门纳谏,主动接受当事人与社会的监督。
实践样本
天津 实施民商事审判18条指导意见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颁布实施《关于进一步提高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质量与效率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包括六部分内容,并细化为18项条款,主要是针对目前天津市民商事审判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从规范审判程序、完善质量把关机制等方面对提高民商事案件审判质量和效率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明确民商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认定准确、审判程序规范、调解合法自愿、法律适用正确、利益平衡妥当、文书说理充分、判后答疑到位、社会认同度高。二是要求正确理解和适用民事诉讼法和证据规则,准确严格认定案件事实,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确保实体公正,同时,强化民事案件裁判文书说理。三是规范了民事案件送达程序和民事一审案件“简转普”程序,并强调要认真做好庭前准备工作,慎重把握运用鉴定手段查明案件事实,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四是强调要认真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司法理念,不断加大调解力度,提高做好判后答疑工作,加大息诉服判力度,最大限度实现“案结事了”。五是要求围绕审判质效,不断完善审判流程的监控管理,规范审判权的行使,不断完善各类案件定案把关的具体措施,确保案件审判质量,同时抓好均衡结案。六是强调要强化基层法院化解纠纷的能力、强化上级法院的审判监督能力,促进全市各级法院整体民商事审判水平的提高。同时进一步完善信息收集和问题发现机制,以加强不同审级法院之间审判业务的交流和互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