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
冯彦君,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吉林长春130012。
【注释】关于同工同酬原则的法律化,世界各国和地区的劳动立法存在着模式上的差异,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制定专门的同工同酬法,代表国家是美国和英国;第二种是制定反性别歧视的综合性两性工作平等法,规定男女同工同酬是其中的重要内容,欧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是该种模式之代表;第三种是既未制定专门的同工同酬法,也未制定反歧视法,而是在一般劳动立法中规定同工同酬问题,以我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即属此种模式。
《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是一项专门性的国际劳动立法,是确立国际核心劳工标准,规范、指导各国劳动报酬立法的重要依据。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第5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第5版,第1367页。
黄程贯主编:《
劳动法》,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271页。
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9—54页。
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两性工作平等法”设有罚则,对男女同工不同酬的报酬性别歧视处以新台币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马宇撑:《论“同工同酬”》,《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年第4期。
张文显教授在阐释现代法的精神时,将“效率居先”解析为现代法的精神之价值指向,并指出这种效率观显然包含着社会公平(社会正义)因素,是伦理与功利的统一。参见张文显:《市场经济与现代法的精神论略》,《中国法学》1994年第6期。依此论断,现代公平应以效率为依归,蕴含着效率的考虑与期求,因而也应是肯定和蕴含现代法精神之价值指向的公平观念。
现实劳动生活中的歧视主要有三种类型:就业歧视(特别是性别歧视)、待遇歧视(主要是报酬歧视)和职场性骚扰。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
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时指出,当前形势下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鲜明特点: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数量膨胀化、内容复杂化、区间多样化、诉讼群体化、难度增大化。其中案件内容复杂化突出表现在:当事人的诉求除保留了过去常规的请求事项外,还出现了大量有关要求补办社会保险或退休手续、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依据同工同酬原则给付工资及福利待遇等新的诉讼内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07/12/content_11697006.htm,2011-01-30。
参见焦兴铠:《国际劳动基准之建构》,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6年版,第331-333页。
职业区隔又称职业隔离,是就业实践中一种常见的歧视现象。其中,基于性别的职业区隔现象最为突出。职业区隔概念所描述的是某些职业或工作岗位将女性拒绝于门外的现象,具体分为职业上的水平隔离和工作岗位上的垂直隔离(女性集中于某些特定工作岗位)。参见伍劲松:《美国两性工作平等制度研究》,《法学家》2004年第3期。
台湾地区劳动法学会编:《劳动基准法释义——施行二十年之回顾与展望》,新学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版,第374页。
阿瑟?奥肯:《平等与效率》,王奔洲等译,华夏出版社1999年版,第75-76页。
参见Ronnie Eklund:《同酬原则——希望与困难》,苏倩译,载叶静漪、Ronnie Eklund:主编:《瑞典
劳动法导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
巩丽霞:《
关于劳动法中“同工同酬”的探讨》,《理论界》2006年第7期。
一般认为,“工资条例”担负和承载着三个立法期待,或称应在三个方面做出努力:一是强化工资增长机制,二是确立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三是推进同工同酬原则的贯彻实施。
参见林更盛:《
劳动法案例研究》,翰蘆图书出版有限公司2002年版,第100页,第106页,第100—10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