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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状态应对机制中的民生至上理念

  

  在这个问题上,就是学者们经常所论的公益与私益彼此并行不悖关系。其关系引伸到对传统公益优势理论的反思。虽然古典的行政法理论承认公益福祉乃最高法则并在尊崇公益与私益对立或对抗论的情况下,认为为了公益理应克减私益,对私益有所限制,但是,在民生至上至贵,至诚至信的今天,以其他所谓“紧急状态”或“应急处理”事由为事由,无条件牺牲民生权利,进而满足公益和所谓公共福祉之绝对性需要,已面临着理论上的重大考验和实践上挑战。当然,公法也不会轻易容许在公益与私益间任由民生权利无限制地扩张,将其享有的一切权利边际最大化,果如是,就势必会影响社会其他正当的部门行政与执法。其结论是必须适当限制—即使在正常的社会状态下;反之,在应对紧急状态下对民生保障的暂时变通甚至异化,对民生权利故意克减则更具正当性。我国在《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径以危害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应对所需即强制性征收征用私有财产或其它地役权就是例证。[27]世界着名宪法学者史拿帕(Schnapp)说过:宪法要兼顾人民的基本权利以及公益,不可使其中之一成为另一个的牺牲品。[28]因此“宪法内公益条款”的立法则显得更为重要。


  

  在针对紧急状态下的民生保障出现危机和基本权利遭受侵害之应对处理的公益条款中,外国一般采取了“概括式立法例”和“区别式立法例”。[29]何谓概括式立法例与区别式立法例:概括式立法就是针对具体指向对其作概括限制的立法制度;区别式立法例就是对作为限制基本权利的内容,作不同层面和层次且逐条不同的限制规定。这种区分式的保留又分为单纯法律保留、加重法律保留、概括保留和毫无限制保留。很明显,站在立法的角度言,宪法对所有关乎民生的基本权利保护应该是无所偏颇的,但对指涉国民核心且又在紧急状态下的权利预置则是有单纯法律保留甚至会有加重法律保留的。其每一单项民生权利形式及实体均有不同:例如《德国基本法》规定的迁徙自由,只能在“为防止战祸、天灾、瘟疫等及为监护青少年,或刑事预防等情况下,才能予以限制”;对居住自由的侵犯,也得在为防止人民生命危险、瘟疫、重大公共卫生与公安治安问题及防止房危房荒的前提下,才能限制;公益征收征用只能为公众福祉需要且予以公正补偿后方得为之。由此可见,加重在紧急状态(非正常状态下)的公益保留当视为国家基本法对体现民本思想和保障基本民生设置的最后也是最牢固的一道防线。


  

  (2)民生为贵,紧急状态下民生权利的法律保留


  

  众所周知,法律保留制度的起因是为了国民生命财产安全与人民最基本的权利能够受到更周致的保护,于是法律保留制度成为行政法的一条普世原则。简单的理解法律保留原则意即为不管在什么语境下“对民生基本权利的侵犯,必须依据法律方得为之。”诚如《德意志基本法》第1章基本权利第2条对“自由的权利”规定:人人都有生存权和人身不可侵犯权,个人的自由不可侵犯。只有根据法律才能侵害这些权利。[30]事实上,讨论法律保留原则的就是探究公法所保障的民生基本权利与发展的核心及所涉法律关系问题。值得指出的是,在法律保留的早期观念中,并非以紧急状态下公益条款内容来限制民生权利,反而是以授权立法来限制国民的基本权利和民生私权扩张的。倒是当下这种原初或早期意义的民生权利本色渐褪,渊源于法国人权宣言的法律保留制度的基本出发点在于承认民生权利是一个本无限制的自由权利,只是为了公益,才会例外地被国家公权者侵犯。现在情况远非当时法国人权宣言时代可比,其民生基本权利的保护、抗争、遮蔽、削弱、克减的多元性,使得真正意义上的民生大打折扣。正如外国学者谈论中国过去紧急状态下“戒严”的人权保护一样,有特别状况时,以牺牲人民自由和人民生存环境方式为之,而在另一方面以人权的限制程序来说,法律保留制度则变为削减民生权利范围之制度的写照。{11}


  

  的确,当下的《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没有也不会简单复制过去历史上所谓紧急状态之“戒严条令”,该法律文本透视着强烈的民生保护色彩。基于的宪法至威性与民生权利的为贵性葆有,德国着名行政法学者乐雪(P. Lerche)认为紧急状态下法律与人权的关系主要有二:其一为干涉人权规范;其二为澄清人权规范。乐雪与巴厚夫(Otto. Bachof)的法律明确化具体目的不同,使得限制民生和形成民生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也显得有些含糊不清[31],只有另一行政法学家黑百乐(Haberle)提出了法律保留概念一元化的独特见解:黑百乐认为,传统的法律保留理论,在应对紧急状态涉法问题意识上,“对法律是予人权侵犯之概念,是错误的看法”。[32]在紧急状态下应对依据上,坚称立法者负有双重任务,即形成人权与界定民生权利保障的许可边界。紧急状态下的民生立法(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是行政法极其需要的媒介工具,以使得公法的权威性规定能够成为社会现实规范的产物。有学者评价说,黑百乐这种重视紧急状态(非常规)下的民生保护立法,是含有宪法规定的广义执行法。从宪法至威性和至信性的品格言,国民基本权利保护与民生基础建设是维护正义的,同时在某种层面上评价它不仅开启了欧美,也开启中国在非常规状态下人权保障之“法律概念一元论”理性克减民生的理论先河。


  

  法律保留原则既是涉及民生权利规范极为重要的一项原则,又是行政法保护意涵之“个案法律禁止原则”、“指明条款要求原则”与“根本内容保障原则”三大基本理论的支柱。或缺了法律保留原则,则在民生为上研究领域的法律保留的限制将无从谈起。在紧急状态的背景下,适当使用“个案法律禁止原则”,使得适用该法律的当事人及案件具有或然性不确定性。个案法律的禁止主要是使宪法的平等权在民生和人格权上获得公平的机会和进行平等的实践。个案法律之禁止原则,最早是德国基本法在非常状态下有效克减民生权利边际化的一种创新,也是一种行政许可的操作技巧。目的在于“要以具体规范之案件融合于外表冠冕堂皇的抽象法规内”。中国的《突发事件应对法》也是很巧妙地创新了“个案法律禁止原则”,在对过去的紧急状态下(个案)的民生权利既有保护又有明确的克减—2003年春夏之交的“非典”( SARS)应对、200年5.12汶川大地震应对、2010年8月舟曲泥石流应对和 2008年8月石家庄“三鹿毒奶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和食品安全处置上即为良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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