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社会中技术规制基础的范式转换
刘铁光
【摘要】风险社会与技术之间的关联性表明,当代社会技术规制显得异常紧迫。当下以技术工具理论为基础范式的技术规制,与风险社会所提供的理论指引相悖,导致民族国家的立法与政策对技术规制不力,社会实践要求技术规制必须进行范式转换。安德鲁·芬伯格所提出的技术批判理论与风险社会理论在理念上的契合,应成为风险社会中技术规制的基础范式,在技术规制的体制构建上,应坚持“技术研究与技术应用结合规制、清晰责任制度、技术民主以及技术规制的国际合作与协调”等原则。中国处于压缩现代性的风险社会,而且现实中技术问题要求中国必须以技术批判理论为基础范式,构建技术规制体制。
【关键词】风险社会;技术规制;技术工具理论;技术批判理论
【全文】
风险社会是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其奠基着作《风险社会—通向另一个现代化》中首先提出一个社会学理论,为此,有评论家认为,“尽管该着作首次出版在1986年,贝克亦被认为是最近有关现代性与风险之间关系的权威。”{1}该理论后来通过诸如英国社会学家安东尼·吉登斯等学者发展成为一个产生深远影响的理论[1],“‘风险社会’也因此成为20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在社会科学界被广泛认同和讨论的概念之一。”{2}“风险社会研究便成为一个跨国家、跨世纪、跨学科的热点问题。”{3}然而,风险的产生、界定与分配总是与技术相伴始终。[2]因此,风险社会与技术之间存在关联性,如何在风险社会中规制技术已成为现代社会必须解决的难题。可见,风险社会的到来表明了技术规制的紧迫性,而与此同时,风险社会理论则为技术规制这个人类社会难题的解决提供了理论指引。
一、风险社会与技术之间的关联性
贝克在《风险社会—通向另一个现代化》中将社会变革分为三个阶段:前现代(pre-moderni-ty)、简单性现代(simple-modernity)和反思性现代(reflexive modernity),提出反思性现代就是风险社会。并认为处于科学中的“反思性现代”的原则是同进步必然伴随的,是其暗含的无计划的过度及任何无意识的有害的结果{4}。风险社会同时亦是一个工业社会,因为其主要是工业与科学相结合创造了风险社会中的风险{4}3。并将风险社会界定为现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在这个发展阶段里,全球性风险开始出现,使人类日益“生活在文明的火山口上” {5}。
毫无疑问,风险是风险社会的核心概念。1986年的切尔诺贝利事故、1989年埃克森瓦尔德斯号事件以及本世纪的非典型性肺炎、牛奶中的三聚氰胺以及最近的墨西哥湾的原油泄漏事件等都是风险社会中的典型风险。吉登斯将风险分为两种类型:外部风险(external risk)与被制造出来的风险(man-ufactured risk)。外部风险就是来自外部的、由传统或自然的不变性和固定所带来的风险;被制造出来的风险指的是由我们不断发展的知识对这个世界的影响所产生的风险,是我们在没有多少历史经验的情况下所产生的风险{6}。第一类风险是非人所为与所控制的自然灾害,比如地震、海啸以及火山喷发等,第二类是人的影响所致的风险,比如环境污染等所致的风险。伴随工业社会财富增长的某种正当性[3]掩盖下日益积累所形成的风险,就是第二类“人的影响”所致的风险。“从技术一经济‘进步’的力量中增加的财富,日益为风险生产的阴影所笼罩。”{5}6因此,可以认为,风险是基于工业社会过度发展而产生的一种对人类社会具有威胁的不确定性,但一旦这种不确定性的风险变为现实,就会产生致命的无法换回的损失,比如,最近墨西哥海湾的原油泄漏事件将可能导致整个海域或只剩细菌生存从而变成死区[4],而日本福岛核污染则是对人类使用核技术的最新警钟。虽然风险社会中风险的产生根源于人类过于贪婪的欲望与资本过于疯狂的扩张与敛财,但与其直接相关的却是工业社会中技术的无节制发展。吉登斯认为,“科学和技术不可避免地会致力于防止那种危险,但是首先他们也有助于产生这些风险。”{6}39现代社会的任何风险与技术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关联:环境污染与新技术的应用、药品风险与其不明确的副作用、甚至恐怖主义与武器有关的技术等等不胜例举,即使是金融危机这种较为纯粹的社会风险,亦可与技术产生间接的关联,因为没有技术的发展,就不可能存在这种全球化的金融危机。为此,曾经被认为社会发展决定因素和根本动力的现代科学技术,正在成为当代最大的社会风险源{7}。甚至可以认为,“技术是催生风险社会的决定力量”{8}或“技术的负面影响造就了风险社会”{3}。因此,风险社会的风险与技术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关联,更直接地说,风险社会与技术存在不可切断的关联性。
二、当下技术规制的基础范式及其后果
人类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离不开技术的发展与进步,“人类的技术史随着人类本身开始”{9}。为此,人类在技术规制面前似乎始终处于一种进退两难的困难境地。然而,正如有学者指出,人类对技术的规制始终处于规制(regulation)还是不规制(deregulation)的难题之中,但这并不意味着人类就应该放弃这种努力{10}。对技术的规制自然通过国家的法律与政策进行,而国家对技术规制的立法与政策的颁行则以对技术本质的价值判断为基础。对某一事物的“共有价值判断”构成美国科学哲学家马斯·库恩所谓的范式。[5]其认为,“不同创造性学科的特点,首先在于不同的共有价值的集合。”{11}对任何领域的规制总是以共有的价值判断作为其基础范式,而这种基础范式又决定法律与政策对该领域的规制原则。比如有学者认为,“主、客体二分法”为范式的法学研究是一种仅在意“人与人之间关系”而不在意“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法学研究,以此为基础的对环境领域的法律规制,导致人对生态环境的极大破坏,使地球不堪重负,从而提出在环境资源法领域的研究需要进行范式的转换{12}。这就说明法律对环境资源领域的规制是以“人的利益至上”为共享的价值判断,在规制的具体规则上采取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标准内污染环境,诸如行业排污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但并未考虑到这种所谓的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本身的不确定性,以及这种日积月累的污染在某一天爆发对人类所造成的危害。这也说明基础范式决定着某一领域的规制原则与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