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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对自杀者的惩罚与宽宥

  

  然而,验尸官和陪审团在处理自杀案件中所表现出来的慈悯,受到了18世纪一些重要法学者和史学者的尖锐抨击。布莱克斯通爵士(Sir William Blackstone)就指责陪审团在“道貌岸然地作伪证”,利用“神智错乱”这一托词来帮助自杀者逃脱刑罚制裁。根据布莱克斯通的说法,如果验尸官在调查过程中发现了任何显示自杀者精神焦虑并有可能诱发自杀动机的证据,就会宣告正是这种焦虑“扰乱”了自杀者的神智;如果验尸官找不出自杀的动机,就会把自杀行为本身作为“神智错乱”的证据 [12]324。同时代的霍金斯(William Hawkins)也批评了“每个自杀者必定是精神失常的”这种观念。他指出,这种推理的危险在于,一个杀害了孩童的人会据此而争辩自己当时已“神智错乱”,因为一个神智正常的人永远都不会做出这样的事情来 [13]66。尽管存在这些批评,但判定自杀者“神智错乱”的裁决还是普遍存在。这种裁决不但可以使自杀者能够获得一个体面的葬礼,避免财产被没收,而且还可以使其抚养/扶养的人能够从保险公司那里领取保险收益。人们普遍认为判定自杀者“神智错乱”的裁决反映了英国社会草根阶层(the grassroots level)民众的意见,这种裁决的效果也许正是陪审员所预见和期待的。显然,大多数普通民众都不希望自杀法中那些严厉的刑罚被施加到自己朋友和邻居身上。而且事实上,正是这种强烈的情感使得民众在司法实践中,通过陪审团阻止了自杀法的完全实施。


  

  广泛抵制自杀罪还是19世纪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一个组成部分。这场运动由罗米利爵士(Sir Samuel Romilly)发起,吊诡的是,他本人后来就是以自杀的方式来了结生命的。罗米利认为,正是刑法当中那些极度严厉的刑罚导致其自身难以实施。尤其是,他重申了布莱克斯通所说过的一个观点,即由于刑罚严厉程度与行为违法性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调,从而使得陪审员自己都卷入了伪证罪,常常违反证据作出裁决。罗米利还进一步指出,将重罪犯人的财产收归国家是封建压迫制度的残渣余孽,应当被废除,因为其总是导致无辜的人因为犯人的罪行而被剥夺本应可以享受的物质财富 [6]211。在罗米利与其他改革者一起领导的这场运动中,自杀法发生了翻天覆地变化,其中两个最为重要的成果就是:1823年的《安葬权利法》(Right to Burial Act)赋予了自杀者获得宗教葬礼的权利; 1870年《废除没收财产法》(Abolition of Forfeiture Act)废除了个人因犯罪而被没收财产的刑罚。此时,尽管自杀仍被视为“felo-de-se”,是一种犯罪,但法律已不再惩罚自杀者的尸体或财产。到19世纪末以后,与自杀有关的就只有三类行为会受到法律惩罚:自杀未遂,教唆自杀和在自杀过程中导致他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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