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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的时间性

  

  在权利的时间性构造中,包含着过去与现在间的关联,而过去与现在间的哲学联系也从更本源的层面塑造着权利的权威性。确切地说,权威与过去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在萨特眼里,过去是自在的、外部的和不能被体验的{3}163。人们对过去会有更多的确定性记忆和经验,例如长久以来的占有状态或奴役与特权时代。个人的记忆和经验变成了可以被加工和改造的资源。“在包括口承文化在内的所有社会中,个体的记忆同时还包括了集体的过去经验。在口承文化中,过去与现在的关系由集体的全体成员所操控,并且这种关系还通过对体现群体实践的传统的掌握和运用而得到再生产。”{2}39个人与集体对过去的共同记忆和经验使得权利具有了基础性共识。


  

  另外,作为自在的过去,人不能用时间旅行的方式进人其中;人们在解释过去时总是倾向于以连贯一致的规律作为线索,其后果就是人的思维本身在塑造着过去。这使得过去变成了权威的最佳来源和解释对象。因此,过去是凝固的和有待发展的,而这为作为自为的现在提供了机遇:对过去进行加工和改造进而以积极的方式建设现在。这里所说的积极方式,是指以不破坏现时财产的分布状况,但是却可以通过社会秩序的重塑而实现财产的增进。正如帕累托改进所要求的那样,社会整体的财富在增进,但是个人却没有受损。前述权利演变所体现出来的对于过去的双重态度所导致的结果,正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现在与过去的关系中,酝酿着人们财富与地位上升的可能,也提出了对公权的要求:“所有阻挡人们上升的人为阻碍,应被撤除;所有个人特权,必须废止;国家为改善某人的条件所提供的机会应对所有人都是一样的。”{12}


  

  三、权利的现在一将来


  

  在人类的时间意识中,将来是不可或缺的。人们更多地是生活在对将来的疑惑和恐惧、悬念和希望中。为将来而思虑,向将来而生活,是人性的必要组成部分{8}72,73。将来之于人的价值的凸显,源于人是时间所有者这一意识的形成。在人类早期的历史中,基于人之必死与神之永恒的对比,人们往往认为时间是属于神的。人所持有的过去与现在,源于神的恩赐。将来还未被赐予,依然归属于神。到了近代,受达尔文进化论、线性时间观和宗教改革等多种因素的启发,人类逐渐意识到时间属于人自身。


  

  对于个人来说,将来是可以希冀和支配的;面向将来时,权利的现在持有才具有意义。权利的意义在于其将来的有用性。财产权的目的在于对将来收益的保障;而自由平等权则以概括的方式来消除一切可能的妨害。另外,将来的可欲也意味着超越现在的可能。现时的状况总是令人不满和可以进一步完善的,权利的现在呈现为这种完善提供了希望。


  

  过去规定了财产权的来源,并生成了其权威性。那么,对于财产权的现在持有又具有什么意义呢?可以说,财产权的现在持有,是对个人过去的财产占有状态或事实的继承,它使个人可以合法继续占有基于过去投资、劳动和幸运所产生的收益。在财产权的时间性构造中,对个人在增进财富中的努力予以保障,特别是对现在的诸多努力进行激励,是其应有之义。这就要求法律必须向财产的现在持有者做出承诺:其现在所从事的不为法律所禁止的财富增进活动在将来是可以获得回报的。“利益的感觉已成为我们全体社会成员所共有的,并且使我们对他们行为的将来的规则性发生一种信心;我们的节制与戒禁只是建立在这种期待上的。”{4}531


  

  从一定程度上讲,效力的将来指向意味着财产权必须对将来的不确定性事件做出回应。在财产权的时间维度中,现在(财产权持有的时间维度)构成了相对于将来(不确定性侵扰事件发生的时间维度)的一种永恒的占先。由此,“谁在时间上占先,在法律上也占先。”{7}72这一古老的法律格言就渗透到了权利的保护中。在时间上占先的财产权,为人们将来的行为方式和对不确定性事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指引和共识性规范。财产权也意味着“我的”和“你的”的区别。这样的区分确定了财产权的界域。“每个人都天然有权取得为自己所必需的一切;但是使他成为某项财富的所有者这一积极行为,便排除了他对其余一切财富的所有权。”{8}27取得的就是现时的,那些没有被现时取得的就是他人的。在大多数法律系统中,财产权是以有效支配或长期占有为要件的,是涉及过去和现在的。也就是说,个人不能获得针对过去及现在所不曾接触到的财产的权利。这方面的例子就是外层空间及星体,过去不曾有任何人对它们进行过有效支配或长期占有,因而,当以国际法的形式规定任何国家或团体均不能宣布对其享有排他性权利时,个人也是当然被排除在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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