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法》是“软法”的典型,而新儿纲正是“软规则”的代表。从这个角度说,我们的儿童事业,就是要通过实现“软规则之治”、“软法之治”,保障儿童权利。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对是新儿纲中的重点内容,也是一个典型的实例。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比较突出,呈现出以财产犯罪为主、犯罪年龄趋向低龄化、实施暴力犯罪问题日益突出、团伙犯罪现象严重等特点。据统计,全国法院平均每年审判的未成年人罪犯都在7万人左右。2006—2010年,未成年人刑事罪犯占全部刑事罪犯的比例分别为9.4%、9.4%、8.8%、7.8%、6.8%,虽然呈现逐年下降的趋势,但是形势仍然比较严重。
为此,新儿纲提出的举措包括:推动建立和完善适合未成年人的专门司法机构;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探索未成年人案件办理专业化;完善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处理制度,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儿童,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完善具有严重不良行为儿童的矫治制度,建立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的运作机制,对有不良行为的儿童实施早期介入、有效干预和行为矫治。
新儿纲的规定其实也是源于实践经验的总结。仍以上海为例。上海社会的新变化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外来人口的增加。该市现有常住人口2301.91万人,其中非上海户籍的国内外来人口所占比例快速增长。其中,常住外地来沪女性和儿童已分别占上海常住人口中女性、儿童人数的36.8%和 40.9%。在上海,未成年人犯罪由2007年12.1/万人下降至2010年的5/万人。2007年,连年增长的未成年人犯罪达到了一个峰值,当年生效判决未成年被告人2682名,同比上升了9.51%,形势严峻。之后,上海市加强包括民生建设、少年司法等方面的社会建设逐渐取得成效,未成年犯罪率开始下降。到2010年,生效判决未成年被告人1364人,同比大幅下降34.27%。可以说,上海未成年人犯罪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与此同时,值得关注和思考的是,自2004年以来,非上海户籍未成年人犯罪在上海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中已经过半,之后逐年上升,到2010年达到了84%。可见,应对未成年人犯罪方面,做好外来儿童的工作,就可以实现胜局已定。这提示了工作的重点。
为什么整体上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外来人口中的未成年人犯罪在降低?这得益于上海为了落实《未成年保护法》和国家以及本地的儿童发展纲要,在包括民生建设和少年司法改革和创新在内的社会建设方面进行的努力。在少年司法方面,1984年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建立了全国第一个少年法庭。现在上海率先在各级检察院、法院系统建立专门的少年司法机构。它们把平等保护非上海籍未成年人作为关注的重点。对于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儿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和市司法局联合社会各界,建立了6个市级“过渡性安置就业基地”,既便于社区矫正部门进行跟踪考察帮教,也可以为年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包括非上海籍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和劳动场所。法院联合学校、社区和社会各界开展未成年人权利保护工作。它们将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审判中延伸到审判后,从18周岁延长到25周岁,实行分别不同情况,对所有未成年罪犯每3个月或6个月进行定期回访。此时,法律实施绝不仅仅是公安、检察院和法院的工作,社会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学校、社区、家庭等都成为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法律的实施转化成重要的社会工作。在上海,以儿童权利保护为核心、而不是以罪错追究为核心的社会工作机制取得了成效。上海的成功正是“软法之治”和“软规则之治”的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