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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权利保护新趋势

  

  又比如,目前国家已初步建立了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城乡儿童可通过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获得基本医疗保障。对于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儿童,还可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帮助其缴纳参保(合)费用,并对其难以承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2010年启动了提高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等重大疾病保障水平试点,4600多名儿童得到了及时救治。但我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刚刚起步,保障水平还有待提高,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费用负担还较重,大病儿童救助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在流浪儿童救助保护方面, 2003年国务院出台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2006年民政部会同19个部门出台了《关于加强流浪未成年人工作的意见》,2008年12月1日颁布施行了《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建设标准》,2009年7月民政部会同公安部、卫生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5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街头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通知》。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1593个救助管理站(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2003年以来,民政部门累计救助流浪、乞讨未成年人近100万人次。


  

  作为一个人口庞大的发展中国家,儿童福利事业的进步是一个渐进发展的过程。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保障儿童福利的能力也逐渐增强。如何让儿童从经济的快速发展中获益,已经提上了国家和地方决策者的议事日程。在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相对于以往的两个儿童发展纲要,新儿纲在原来4个主要规划领域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领域,即“儿童与福利”。


  

  新儿纲提出:“扩大儿童福利范围,推动儿童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的转变。”这样,国家福利的指向就开始从以特殊困境下的儿童向所有儿童转变。在继续加强孤儿、贫困家庭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的同时,针对所有儿童的福利制度也有望在新的10年内得以建立。


  

  在医疗保障方面,新儿纲提出了保障儿童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目标,即:保障儿童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高儿童基本医疗保障覆盖率和保障水平,为贫困和大病儿童提供医疗救助。规定的具体措施:一是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框架内完善儿童基本医疗保障,逐步提高儿童医疗保障水平,减轻患病儿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二是提高儿童医疗救助水平,加大对大病儿童和贫困家庭儿童的医疗救助,对贫困家庭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纳部分予以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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