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间的推移,上述法律推理已经发生了改变,不利于儿童姓名权自主的司法解释被废除了。2007年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就在类似案件中做出相反的判决。[4]在本案中,王先生于1993年3月登记结婚,生有一子;2002年4月经法院判决王先生与前妻离婚,孩子判归前妻抚养。后来,王先生发现前妻将孩子的姓名改变。王先生以前妻未与自己协商就擅自变更孩子的姓名为由,请求法院判决把孩子的姓名恢复到原来的名字。王先生的前妻则认为,孩子使用新的姓名已经一年多了,学籍、档案、老师和同学都已经熟悉现在的名字,如果变更对孩子不利。法院认为,姓名权是每一位公民的身份权。公民有使用、变更自己姓名以及保护自己的姓名不受侵犯的权利。王先生的孩子有变更自己姓名的权利,故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笔者认为,将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列提出,写进国家儿童事业发展的新纲要,可以更有力地推进儿童权利在政策制定、立法、司法以及社会生活中的主流化,更有利于儿童权利的实现。
儿童福利成为国家纲要重要组成部分
截至2010年,上一个儿童发展纲要确定的主要儿童福利目标基本实现。比如,儿童健康、营养状况持续改善,婴儿、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从2000年的32.2‰、39.7‰下降到13.1‰、16.4‰,孕产妇死亡率从2000年的53.0/10万下降到30.0/10万,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疫苗接种率达到了90%以上。儿童教育普及程度持续提高,学前教育毛入园(班)率从2000年的35.0%上升到56.6%,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到99.7%,初中阶段和高中阶段毛入学率分别达到100.1%和82.5%。
孤儿、贫困家庭儿童、残疾儿童、流浪儿童等弱势儿童群体得到更多的国家关怀和救助。比如,据民政部统计,我国现有孤儿71.2万名。全国有335家专门的儿童福利机构,还有800个综合福利机构设有儿童部,共收养了10.5万名孤残儿童。大部分孤儿散居在民间,生活在农村,在欠发达省份比例更高。近年来,国家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加大对孤儿的救助力度。2006年3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孤儿救助工作的意见》,2010年10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制定了包括孤儿的生活、教育、康复、医疗、住房、就业等方面的保障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