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大打击力度,不断夯实拒腐防变的法律防线。加大对腐败分子的打击力度,让其为自己的犯罪行为付出应有的沉重的代价,是预防职务犯罪最有力度、最能体现成效的办法。当前,在党中央对惩治腐败问题高度重视和支持下,我国反腐败工作成绩斐然,一大批腐败分子落马,而且涉及的职务越来越高,通过不断揭露、证实和惩处职务犯罪活动,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势头,发挥惩一做百的震慑作用,从而体现出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威力。但职务犯罪并没有因此而销声匿迹,反而在一定时期有反弹甚至给人以前仆后继之势,关键原因在于虽然我们加大了惩处力度,但还没有达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程度。由于“准腐败”[10]现象在现实生活中仍大量存在,地方党委和政府出于稳定大局等诸方面考虑,对发现的“准腐败”现象采取只要退出赃物即放一码的态度,更使腐败分子有恃无恐,加大了职务犯罪的信念。所以我们有必要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坚持严格执法、公正执法。在查办权力腐败中,要淡化政治因素,无论涉及到什么人,都要敢于依法坚决清查,只要达到犯罪标准的要坚决给予刑罚处罚,对“准腐败”现象也应一抓到底,给予组织处理,决不能办人情案、关系案,更不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有让腐败分子付出昂贵的代价,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作用,也才能达到查处一批人,震慑一批人,警醒一批人,最终达到减少和遏制职务犯罪的目的。
【作者简介】
游军利,单位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李鲁军,单位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赵德杰,单位为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检察院。
【注释】曾云高的人际关系网络错综复杂,公司股东成员中有多人为政府机构要员,其中有一名党政要员年分红高达“200多万元”。正是因为有“当官的”人股,该矿在长达6年的时间内“非法”组织生产。“8 · 7”特大矿难的发生并非偶然,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地方利益“联结”而造成的人祸。见熊学慧:《“8 · 7”矿难幕后:地方官员参股利益链》,载《中国经营报》2005年8月19日。
邓聿文:《官煤撤股下的官商共同体》,载《国际经营报》,2005年9月30日。
肖扬:《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5年第4期,第7页。
参见《十六大以来反腐思路3大变化:8名省部级高官落马》,载《南方日报》2003年9月11日。
据新华通讯社2005年《内参选编》第27期报道,芬兰一向被认为是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度之一,政府官员和公务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现象极为少见,芬兰全国各地法院每年受理的行贿案件不足10起,而且几乎没有大案。在国际反腐败组织“透明国际”公布的世界各国腐败指数排名中,芬兰连续多年被评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71页。
李习彬、李亚:《政府组织整合失灵和体制扭曲的系统分析》,载《反腐败研究》第四集,浙江大学出版2004年9月版,第225页。
芬兰政府司法总监和议会督察员是芬兰国家和政府机构中的最高监察员,一般由著名法学家担任,主要工作是依据
宪法监督总统、内阁成员以及政府官员是否遵守法律,履行职责。司法总监有权出席内阁会议,监督总统和政府所作出的决定是否合法,并有权随时要求政府官员对自己的行为作出解释。司法总监还接受普通群众的举报,对官员的不当行为提出警告,对严重违法的官员提出起诉。
蒋伟:《舆论监督在建设法治国家中的作用》,载《法律科学》2000年第1期。
“准腐败”是指在权力的廉洁状态和腐败状态之间,形成了一种未达到追究违法责任的地步但权力本身并不干净的空间,这种状态被称为“准腐败”。当前,由于对职务犯罪行为的判断都有一定的量和质的标准。这些标准构成了追究违法违纪责任的起点。但我们知道,公职人员行为规范的底线往往高于这一基点。导致职务犯罪所带来的利益仍然很大,风险却很小,惩处的数量和实际职务犯罪人数来讲还是相对较小,绝大多数腐败分子在取得了巨大的实质利益后,仍能安全“着陆”,大大降低了打击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