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权私用”、私欲膨胀、道德伦丧构成的腐化堕落型。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少数握有国家权力的国家公职人员理想信念动摇,经不起时代的考验。有的放松世界观的改造,道德品质败坏,丧失立场,道德伦丧;有的私欲膨胀,在拜金主义面前随波逐流,讲排场,比阔气,或到封建迷信和其他消极行为中去寻求精神寄托;有的集政治蜕变、经济贪婪、生活腐化为一体,意志衰退,思想空虚,沉湎于花天酒地,欲壑难填,挥霍无度、骄奢淫逸,参与缥娼、包养情妇,乱搞两性关系等等。从近年来媒体披露的许多腐败案看,一些腐败分子的腐败起点,都是从接受他人提供色情服务开始的。比如因“女色”而影响大好仕途的湖北省原副省长孟庆平,就是被“美色大餐”击倒后被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还有因“贪财好色”被判无期徒刑的原贵州省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4]等等。因此,我们不能低估“性贿赂”的威力,其“冲击波”和“光辐射”在新时期对一些党政干部仍具有极大的杀伤力。
(四)衙门作风、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构成的严重渎职型。长期以来,由于有些部门权力过分集中,使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存在严重的渎职、失职现象。具体表现为:一是高高在上,衙门作风,导致严重渎职。有的做官当老爷,摆衙门作风,不为群众办实事,好说空话,热衷于做表面文章,搞“面子”工程。有的缺乏为民爱民亲民之心,对群众和当事人态度粗暴、蛮横等等。二是脱离实际、主观臆断,导致严重渎职。有的违背实事求是的原则,理论与实际相脱离,不调查研究,主观臆断,导致工作中的偏差,造成严重的损失和浪费。三是作风漂浮,玩忽职守,导致严重渎职。有的事业心衰退,作风漂浮,工作不负责任,得过且过,玩忽职守,给国家政治经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三、职务犯罪的若干预防对策
(一)立法防治
1.立法态度需进一步转换。国家公务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不断上升,与我们缺乏从严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意识有关,我们在这方面要借鉴大陆法系国家有关对职务犯罪的立法经验。比如芬兰,对预防公务员的职务犯罪,就有一整套经过长期实践而形成的严格的法律法规。只要公务员接受贿赂,或他人向公务员行贿,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5]。同时,芬兰的《刑事法》中并没有对行贿或受贿的数额规定最低限额。公务员接受少量的贿赂或好处都有可能构成犯罪。因此,我们要重新确立严惩职务犯罪的立法指导思想,也就是在加大对职务犯罪惩处力度的同时,要尽快研究制定《职务犯罪监督法》,进一步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法律约束,只有使对职务犯罪的立法达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的程度,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控制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