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加强反职务犯罪刑事司法与执法的国际合作。《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明确将国际合作和技术援助作为促进、支持预防和打击腐败犯罪的宗旨,规定了国际合作、资产的追回、技术援助与信息交流以及实施机制等跨国联合打击腐败犯罪的举措,具体包括引渡、被判刑人的移管、司法协助、刑事诉讼的移交、执法合作、联合侦查、特殊手段侦查共七项国际合作的内容,并在各条中明确规定了各种国际合作方式的具体实施步骤。[20]近年来,国际社会对于职务犯罪赃款的追回表现出越来越大的关注与重视,较早的区域性反腐败国际公约中,通常没有资金追回的内容,直至《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始出现相关规定。而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资金的追回更成为公约五大机制之一,且是五大机制中最具强制性的部分,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资金追回的逐渐认可和重视。[21]因此我们可以说,该公约是国际社会合作打击与预防职务犯罪的重要里程碑,是各国治理职务犯罪智慧的结晶,为联合打击职务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与合作框架。其主要特点是:(1)扩大了国家刑事合作的领域和范围;(2)弱化了传统的双重犯罪原则;(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在国际合作打击腐败犯罪领域的排除。[22]此外,自1995年以来,联合国每5年召开一次的“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将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纳入议题,各国司法部门、犯罪预防机构也展开了双边交流与合作。这些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为预防职务犯罪创造了良好的国际环境,有利于我国吸收借鉴他国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有效方法,促进我国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发展。
总之,惩治与预防职务犯罪不仅是刑事法律的应有任务,而且是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在法治理念日益激扬、民权观念不断勃兴的现代社会,治理职务犯罪虽然遭遇了诸多以前不曾遇到的新困境,但是也获得了新的机遇与支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行至今日,成绩有目共睹,体制改革与法制建设的成果已经初显,职务犯罪的体制弊病正在逐步愈合,预防与惩治职务犯罪的法律制度正在逐步完善。我们期待整体预防、综合治理职务犯罪的措施收到令人欣慰的效果,使国家权力能够在观念、体制、法律、制度的整体支撑下有序运行,成为实现社会主义民主、造福广大人民的强大动力。
【作者简介】
高铭暄,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陈璐,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生。
【注释】关于职务犯罪的外延范围,有以下几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包括三种,一是贪污贿赂犯罪,二是渎职犯罪,三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包括四种,除了以上三种外,还包括军人违反职责犯罪;第三种观点认为职务犯罪不仅包括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也包括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职务人员犯罪。
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中国
刑法立法之演进》,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5-166页。
参见《甘肃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3月30日通过,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6号公布。转引自杨迎泽、朱全景:《贪污贿赂犯罪惩治与预防并重》,载《中国检察官》2009年第1期。
参见张中友主编:《预防职务犯罪—新世纪的社会工程》,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82页。
参见文盛堂:《反职务犯罪论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06页。
参见彭真:《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草案的说明》,载《彭真文选》,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1页。
参见高铭暄、赵秉志:《中国
刑法立法文献资料精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384-387页。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渎职性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侵害其他客体的犯罪则被归入到其他类罪中。例如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妨害公司、企业管理秩序罪一节中规定了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等罪名。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规定了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报复陷害罪等罪名。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010年3月11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工作报告》。
参见周振想主编:《公务犯罪研究综述》,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
参见谢鹏程:《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载《中国社会科学》2007年第7期。
参见文盛堂:《反职务犯罪论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页。
参见莫洪宪、王燕飞主编:《职务犯罪预防战略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0页。
参见赵秉志:《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国际化论纲》,载《江海学刊》2009年第1期。
参见莫洪宪、王燕飞主编:《职务犯罪预防战略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38页。
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2010年3月11日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工作报告》。
参见柳晞春:《预防职务犯罪的基础理论与实务导引》,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182页。
参见赵秉志、王志祥、郭理蓉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暨相关重要文献资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页、第11-13页。
参见卢建平、郭健:《中国贿赂犯罪立法之缺陷与完善—以适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视角》,载赵秉志主编:《反腐败法治建设的国际视野》,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215页。
参见赵秉志、王志祥、郭理蓉编:《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暨相关重要文献资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1-36页。
参见高铭暄、张杰:《论国际反腐败犯罪的趋势及中国的回应—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为参照》,载赵秉志主编:《反腐败法治建设的国际视野》,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
参见李茂久:《<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与中国国际刑事合作机制相关问题的探讨》,载赵秉志主编:《反腐败法治建设的国际视野》,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528-52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