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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犯罪组织比较分析

  

  (二)日本暴力团的发展历程


  

  首先必须指出的是,“暴力团”一词是较为“文明”的正式用语,该词源于1992年《暴力团对策法》的实施,而在口语中,日本民众一般称之为“雅库砸(や くざ)”[6],是的屋(的屋)、香具师(香具师)、博徒(博徒)、愚连队(愚连隊)的综合,泛指一切危害社会的人。仅就词根的意思来看,该类犯罪组织在日本早已存在,如“的屋”意为江湖术士,“香具师”意为江湖艺人,“博徒”意为开设赌场的团伙[7],“愚连队”意为结伙危害社会的地痞、流氓、无赖。但构成发达的组织形态的暴力团则出现较晚,例如,头号暴力团山口组于1915年成立于神户,由山口春吉率领50余名码头工人组成,最初是大岛组的旗下组织,而第二大暴力团稻川会则出现于上世纪30年代的神奈川县,最初也只是另一帮派鹤政会的分支。但各暴力团的发展却甚为迅速,如山口组历经六代头目的经营后,现今已是日本头号暴力团,正式成员超过两万人[8],控制范围为1都1道2府41县[9],年收入以百亿美元计,而稻川会现有正式成员约4800人,控制范围为1都1道19县,据称每年收取的月贡金、节日贡金以及年贡金便高达200亿美元。此外,日本暴力团并未遭受足以导致其灭亡的打击,即使是在二战结束后的美军统治期间,暴力团仍合法地存续并逐渐扩展势力范围与经营领域,而直至今日,日本法仍认可暴力团的合法存在,仅对其成员的犯罪行为进行追究,即对暴力团仅打击其犯罪行为而不打击其组织本身,之所以做出区别对待的原因在于:(1)日本文化中讲求团结合作的传统使“暴力团”的存在获得了民意支持,民众会认为暴力团与其他社团相同,不过是民众为对抗政府保护自身而组建的一种组织而已。(2)普遍认为既然日本宪法保护公民的结社自由,那么如果禁止组建暴力团,便是对宪法的违反。(3)主流观点认为很难根据暴力与否判断一个组织能否存在,因为在某种意义上国家才是最大的“暴力”组织,如果一概地禁止暴力组织的存在,那岂不应该首先瓦解最大的“暴力团”—国家?因此,日本法才对暴力团与其行为做出了区别对待。


  

  (三)两国犯罪组织发展之比较


  

  在发展原因方面,有组织犯罪在政府的严厉打击下仍猖獗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可从政治、经济、文化等角度进行分析。


  

  在政治方面,有组织犯罪的兴起一般是与政府的腐败相关联,如旧中国帮会的繁荣期处于清末民初时,政府的无能强化了帮会与之对抗的信心,而政府的腐败又赋予了帮会发展壮大的平台。目前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势力的抬头同样与某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尤其是公检法部门的部分官员的贪腐问题密切相关,如哈尔滨的乔四犯罪集团中有五人是警察,沈阳刘涌案中涉及到沈阳市原市委副书记、市长慕绥新、原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等多名高官,而在目前最受国民关注的重庆市打黑进程中落马的黑社会保护伞则包括该市原司法局局长文强、原刑警总队副总队长黄代强、原治安总队副总队长陈涛、原经侦总队总队长赵利明、原刑警总队“打黑”支队支队长李寒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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