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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亲属相盗问题研究

  

  由是观之,该案的判决看似明白实则似是而非,不是由因推果而是由果找因,其原因在于,在没有立法支撑的前提下经由司法解释不为犯罪之判断难以直接表述,必须寻找一个理由使其与立法精神无限接近从而正当化,哪怕这个理由本身经不起推敲也在所不论。虽然有学者认为,关于亲属相盗的司法解释体现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家庭和睦的基本意蕴,{13}但从文本与文本对立、司法与立法脱节的角度看,该美好初衷之实现可谓艰难且代价高昂。


  

  四、学理借鉴


  

  现代大陆法系各国关于亲属相盗的刑法规制模式大相径庭,究其原因在于所建构的理论基础不同,总其理论学说大致有三种:人的处罚阻却事由说、可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说、责任阻却说。{14}


  

  人的处罚阻却事由学说认为亲属相盗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违法且有责,但基于“法律不进入家庭”的基本法理,国家干涉以亲属自由处理为前提,即亲属相盗的追诉需以被害亲属亲告为前提,“这一特殊规定是基于国家以不干涉家庭内部纷争为善这一法律政策而制定的,是一种与行为的违法性、责任毫无关系的专属于个人的刑罚阻却事由”。{15}可罚的违法性阻却事由学说认为,亲属在财产上是一种消费共同体,其成员间的互相侵害财产权益行为一般不认为是违法,亲属间的盗窃行为虽然违法但不足以达到可罚之程度;责任阻却事由说则认为,于法律而言,难以期待亲属之间不实施盗窃,由于期待可能性的缺失而使行为人无责。{16}这两种学说尽管解释方向不同,但结论都是亲属相盗的行为人不为罪。从规范的角度分析,以上两种学说的实质均着眼于犯罪人之救济而代为被害亲属作出亲情有无之判断,其假设之情景难以让人信服,“因为是发生在亲属间的行为就说总是不存在可罚的违法性或者缺乏期待可能性,必须说是过分之论。”{17}


  

  笔者认为刑法名为规制亲属相盗,实为亲情能有回旋之余地,所以法律并非不调和亲属关系而是不轻易介入亲情纠纷,“规范与事实之所以能够取得一致,是由于存在一个第三者,即当为与存在之间的调和者--事物的本质”,{5}在亲属相盗的事实与法律之制的规范之间,其事物的本质不是客观的亲属关系而是主观的亲情联络,法律不替代而是委任当事人作出判断,并以其判断结果对犯罪人与被害人施以救济,既弘扬“刑法是被害人的大宪章又是犯罪人的大宪章”之意旨又体现刑法谦抑之真正意韵。“法律应该是客观的,这一点是一个法律制度的精髓”,{18}主观的亲情是否存在,只有当事人尤其是亲属相盗的受害人自己判断才能保证其客观化,除此之外均为臆想。法律既需维持亲情关系得以延续,又不失其独立品格,明智之举乃是赋予亲属相盗的被害人以发动刑罚之权,并以其心情考量为主要依据决定对犯罪人是否减免刑罚,所以说就亲属相盗而言,“人的处罚阻却事由说”值得借鉴。


  

  五、问题界定


  

  按照张明楷先生的观点,认为刑法典毫无遗漏本就是不切实际的幻想,甚至希望刑法典毫无遗漏也是过于苛刻的要求,因为“法律的制定者是人不是神,法律不可能没有缺陷。因此,发现法律的缺陷并不是什么成就,将有缺陷的法条解释得没有缺陷才是智慧。”。{19}诚如张明楷先生所言,如果把刑法理解为刑法典,愚钝如我者按照所能掌握的解释方法,无论如何也难以在我国现行的刑法典中找到亲属相盗特殊规制的依据,如果把司法解释纳入到广义刑法之中,对司法解释进行更周全的解释似乎是较为便捷的途径,但如前所言,由于两大法源之间存在内在的紧张和冲突,其前提则是置罪刑法定原则于不顾而将司法解释提升至与立法同等的地位,这又为法理所不许。好在张明楷先生还认为:“作为解释者,心中当永远充满正义,目光得不断往返于规范与事实之间。惟此,才能实现刑法的正义性、安定性与合目的性”,{5}这大概是说,解释不通又无法解释时,采用立法建议的方式并非是立法者越俎代庖,而仍然是尽一个解释者最本分的责任,于是敢于名正言顺的思考一下我国亲属相盗的立法完善问题,并针对亲属相盗的亲属范围、追诉程序、量刑原则等三个问题提出一管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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