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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基本权的劳动权之本位价值:人的自我实现

  

  (三)劳动权是自我实现与宪法秩序的规范整合


  

  法秩序是在社会生活中由人的需求所决定的应然性规范,而自我实现是人的本能需求,换言之,法秩序以人的自我实现为目的。具有工具性价值的法秩序核心在于宪法秩序,在现代宪法国家中,基本权利作为宪法秩序中最重要的部分,是宪法的灵魂、目的和基本精神。而基本权利以“人”、“公民”为“元单位”,以保障人的自由、平等为逻辑起点。劳动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居于基础性、本源性地位,在宪法文本中完整地体现了自我实现与宪法秩序的规范整合。


  

  也正因为自我实现是在多元社会中个人和国家积极作为联动力的结果,宪法秩序呈现出由“一元宪法秩序”向“多元宪法秩序”发展的趋势。在德国,20世纪上半叶确认以个人价值与尊严所构建的宪法秩序,但却不存在对少数的尊重、保护及容忍妥协,个人尊严与价值为“多数人”拥有,而非“全体”国民。到.20世纪后期,开始追求社会及经济上的实质正义与公平,特别是对少数人群及弱势者的保障,并进一步要求,自由民主宪法秩序的个人价值与尊严是建立在多元化的国家及社会生活中。“多元主义的自由民主宪法秩序必须以人性尊严与价值为基础,具备自我防御的制度与自我成长的生命力,在社会多元价值相互冲突与融合下,逐步成长为人性价值体系所依附的宪法秩序。” {7}159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劳动权属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范畴,劳动权本身蕴含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体现了自我实现的价值本能。


  

  因此,劳动权是自我实现与宪法秩序的规范整合,不仅体现了制度正当性,亦反映了以人性尊严和自我实现为核心的宪法秩序的价值体系。在多元社会中,人能自由的释放自身潜能、激发自身创造力,多元宪法秩序是对多元社会中“少数人”与“多数人”的“一元保护”。在中国,有学者认为,二元经济结构导致二元劳动力市场,对弱势群体的劳动权宜实行“倾斜性保护”、“二元保护”,这种保护模式本质上是在制度设计弊端之后的一种错误的继续,“二元保护”依然以“身份”为基础,因此,要真正确保弱势群体的自我实现,必须实行“从身份到契约再到权利”的“一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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