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基本权的劳动权之本位价值:人的自我实现
袁立
【摘要】劳动权不再局限于物理意义的生存价值,自我实现价值上升为本位价值。自我实现是多元社会中个人和国家行为联动力的结果,包括“自我决定”和“自我开展”两个要素。劳动权是自我实现和
宪法秩序的整合规范,是一种社会国基本权利,其本质归结于人的自我实现。从宪法规范演进看,自我实现始终作为劳动权的显性价值而存在。劳动权保障和人的自我实现,需借助于劳动权功能构建,以劳动权的客观价值秩序促进自我决定,以劳动权的主观权利属性保障自我开展。
【关键词】劳动权;基本权利;自我实现;
宪法秩序;多元社会
【全文】
劳动是人类基本的实践活动,是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源泉。劳动权经历了从事实性概念“劳动”到规范性概念“劳动权”的演变过程,劳动最早作为一项事实性概念而存在,1919年德国《魏玛宪法》首次将劳动权写进宪法,开创了宪法劳动权发展的历史。此后劳动权逐渐受到重视,成为20世纪多数国家宪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根据荷兰学者亨利·范·马尔赛文等的统计,在总共142部宪法中,宪法规定了劳动权的共78部,占55%,规定了公正和优惠报酬和平等工资的有46部,占32.4%,规定了组织和参加工会自由和权利的有84部,占59.1%。规定了休息和休假权利的有62部,占32.4% 。{1}劳动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来源性力量,人的发展本质上就是劳动的发展。而人的发展核心表现为人的自我实现,劳动权的发展历史体现了人的自我实现进程。
一、理论基础:自我实现、多元社会、宪法秩序与劳动权
根据现代民主国家的主要思潮,基本权利以承认人民是权利主体为基础,“人民”并非“臣民”,而是自由人,被整合在国家这个团体中,国家有保障个人拥有最大可能“自我实现”的义务。从劳动的作用看,“劳动对于财富的增长和贫困的消除、创造秩序、让人类掌握自己命运等方面具有决定性作用”。{2}因此,宪法以基本权利的形式确认了劳动的价值。劳动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基础性、本源性地位,在促进人的自我实现方面具有更基本、更核心的作用。
(一)自我实现是劳动权的本质
传统意义上劳动仅被认为是谋生的手段,劳动的目的是维系物理意义上生命的延续。到20世纪初,两个更为全面和人道的观点得到普及:第一个观点是强调劳动条件、社会正义和世界和平之间的相互依赖,这个趋势最先在1919年的《国际劳工组织宪章》序言中得到确认。第二个观点是将劳动的概念提升为人的价值、社会需要以及自我实现和人的个性发展的手段,它在《费城宣言》中得到阐述,即“劳动不是商品”,“所有人……有权在自由和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而人的价值、人的个性发展归根于人的自我实现,是在劳动过程中对“人应该怎样?”、“人能够怎样?”问题的探求。追求自我实现是人的自觉存在状态,是人的最高境界和最终目标。